这些大多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未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某些赔偿项目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无法共同主张,下面笔者将对这些赔偿项目及需要的相关证据进行梳理。
我们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分三期给大家做一下详细的分析。
0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条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时,不能仅仅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也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赔偿义务人也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第二是赔偿权利人所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也就是在这个之后的医疗费,须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并主张。
0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条规定了确定误工费需要确定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首先误工时间的确定,需要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中住院期间事实上也是误工期,需要计算到误工时间内,院外误工期可以由伤残鉴定确定,如果未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出院证上载明的医嘱(一般表述为“建议休息XX天”)也可以确定院外误工期,计算至误工时间内。
若伤残鉴定与出院证医嘱均未表明院外误工期,则误工时间只计算住院时间。其次是收入状况,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固定的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若没有固定的收入,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种情况同样需要举证证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果举证不能,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若赔偿权利人没有固定的职业,城镇人口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人口按农村村民纯收入计算。
0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护理,受害人的亲属及配偶也可以进行护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不同、护理期限的长短、护理级别的高低确定。住院期间的护理,根据病历、诊断证明或医嘱等,确定护理人数、护理级别与护理期限。护理费的确定与受害人误工费计算的方法相近,护工有固定收入并可以证明,护理费实际上就是护工的误工费;护工没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一般只存在于住院期间,但是出院后医疗机构出院证明确载明建议陪护,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主张院外的护理费。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也可能存在护理期,此时需要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依法计算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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