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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被私下转包,施工人向谁所要债权

    发布时间: 2023-02-24 18:30:56 发布者: 律航网 78次
  • 2020年11月,A石油公司收到法院传票,C公司要求支付某加油站新建项目剩余工程款180余万元。经落实,该加油站施工合同是2014年2月A石油公司与B建筑公司所签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因B公司自身原因,目前尚有18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C公司自述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其进行施工,C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经审理,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A石油公司向原告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律评析
    本案中,A石油公司答辩称其是与B建筑公司签订《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B公司获得承包权后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原告C的行为毫不知情,因此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支付工程款的对象应是B建筑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石油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原告C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据此法院判决A石油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风险提示
    1.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工程几经转手的同时也伴随着“管理费”的层层扣取。实际施工人只能想方设法节约施工成本甚至在偷工减料上下功夫,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往往伴随而来。
    2.对于发包单位而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工程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其次,转包及违法分包也带来了施工现场管理难度的增加。
    工程
    防范措施
    原《合同法》、《建筑法》及《民法典》都明令禁止转包行为,即转包行为一概违法,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转包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因此实际业务中需格外警惕。
    1.禁止联合体投标。在工程进行招标的时候,禁止联合体投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显然中标后内部是有分工的,本身就可能将一个工程分成几个工程来做,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禁止联合体投标。
    2.招标时增加信用档案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3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3年内的有关信用资料、承诺等,同时通过公开渠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投标人是否涉及因转包、违法分包产生的诉讼案件。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直接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以此降低曾发生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3.严格查验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证明。此举是为了防范投标人自身不具备资质而借用其他公司人员资质进行投标。
    4.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原则上不予更换项目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如确需更换的,必须提交拟换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给发包人查验,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予以更换。”
    5.发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对项目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每周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做好考勤记录。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相同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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