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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离打砸现场返回,撞击对方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23-09-01 06:05:50 发布者: 律航网 169次
  •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8日晚,刘某(有前科劣迹)因怀疑杨某为其妻弟躲避债务,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多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

    当杨某驾车搭载同事回到住处小区门口时,刘某上前拉杨某车门让杨某下车,杨某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刘某驾驶其中一辆轿车超车时,将杨某所驾车辆逼停,杨某指示同乘人员刘甲立即报警的同时,杨某驾车绕开对方逼停车辆,继续行驶至成都市建设南二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刘某一方人员吴某某驾驶凯美瑞轿车,再次将杨某所驾车辆逼停。刘某一方多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棍棒从所驾车辆下车,截堵杨某所驾车辆,并持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主、副驾驶窗等部位,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碎玻璃划伤。杨某驾车夺路逃离现场。尔后,杨某驾车在前方迅速掉头返回现场,驾车撞击对方凯美瑞轿车左前侧,将该车撞向路边大树下,致使该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后刘某等人将凯美瑞轿车滞留现场,伙同其他人员驾驶另一辆轿车离开。

    讼争焦点:杨某逃离打砸现场后掉头返回,再次撞击对方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故意撞击他人车辆,造成损失19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系脱离刘某等人的截堵、打砸以后,报警之前,在极短的时间内主动调头对停在现场的凯美瑞轿车进行了撞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当时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之性质。遂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三日。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代理意见】

    杨某辩护律师认为:

    一、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系脱离刘某等人的截堵、打砸以后,报警之前,在极短的时间内掉头对停在现场的丰田凯美瑞汽车进行了撞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事实认定错误,落入了客观归罪的窠臼

    (一)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杨某撞车的行为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证据证实杨某具有报复和泄愤的动机,更名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内容中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一审法院单凭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所还原的案发情形径行得出被告人杨某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系典型的客观归罪。

    (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驾车撞击行为发生在报警之前的事实进而得出杨某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系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错误。理由有三:

    1.由于相距时间极短,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上显示的时间与110报警记录上的时间是否有误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上显示的时间是否为标准的北京时间?

    案发时的报警人刘甲在其笔录中供述其在建设南二路口被刘某等人打砸时报的警,结合《刘甲报警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第一段报警录音文字记录的内容可以印证。

    值得合议庭关注的是,第一段报警文字记录显示,刘甲说话时惊慌失措、语无伦次,刘甲说“这个叫什么,这个叫建设南二路1号”、“暂时我们没有受伤”。第二段、第三段报警文字记录刘甲语气相对平缓,条理清楚,明确告知110警务人员他们已经受伤,需要救护车。根据报警地点和受伤的情形,即可推断,刘甲第一次报警时,明确告知了110警务人员报警的地点在建设南二路1号门口,并说车乘人员暂未受伤,可见打砸正在进行中。第二、第三次报警时,打砸已经结束,车乘人员受伤。

    2.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显示的2014年10月18日23:26:35杨某驾车被刘某等人截停并打砸,23:26:59杨某驾车驶离被打砸现场,23:27:05杨某驾车驶回案发现场并撞上凯美瑞轿车的时间有误。刘甲第一次报警的时间即被刘某等人打砸的时间,应当为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载明的时间23:27:21。因此,一审法院在未核实视听资料显示的时间是否为标准北京时间的情形下,认定杨某脱离刘某等人打砸后,报警之前,驾车撞击的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

    3.由于报警时间在杨某驾车返回现场之前,杨某为什么在驶离打砸现场后又掉头返回撞上凯美瑞轿车的原因,结合杨某供述其合理解释有二:其一,杨某在该等情形下神经高度紧张,加之平日驾车技术不好,慌乱中撞上了凯美瑞轿车;其二,报警人是刘甲,刘甲告知他警察马上到现场,杨某返回现场后,判断刘某等人意图逃跑,为配合警方抓捕行动,意图逼停凯美瑞轿车,驾驶不慎直接撞上了凯美瑞轿车。杨某与行凶者刘某等人不同,有家有口,有正当职业,无前科劣迹,在好不容易逃离了刘某等人无差别打砸情况下,驾车再次返回现场置身于危险中的原因只有是得到了报警人刘甲明确告知的警方马上到达现场的信息或者是无意识状态下慌不择路掉头返回。因此,杨某的解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无论如何都推导不出杨某具有驾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二、一审判决认为

    (一)杨某不是“事后防卫”,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并未停止

    再次驾车返回现场的杨某及同车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法益仍然遭受着滞留在打砸现场手持刀枪棍棒的刘某等人现实而急迫的威胁,不能认为刘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放弃。

    根据视频资料(监控录像)显示杨某驾车返回现场之时,刘某等人(至少有五人)手持刀枪棍棒仍然站在打砸现场,刘某等人具有强烈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暴力性,他们没有,也不会放下凶器,立地成佛,乖乖等待警方的抓捕(事实上也没有),刘某等人完全有可能再次对返回现场的杨某进行无差别的打砸,杨某及同车人员再次处于高度风险之中,杨某及同车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法益再次遭受了现场行凶人员现实而紧迫的威胁。

    试想一下,如果杨某驾车返回现场后,下车和刘某等人讲事实摆道理,有话好好说,杨某今天能站在这里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吗?估计早就被刘某等人乱刀砍死在冰冷午夜的成都街头。恰恰是杨某基于防卫之目的的撞击行为,震慑了在场的行凶者,在撞击之后纷作鸟兽散。这是社会的正能量和正气歌,但可悲的是,正当防卫者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辩护人为此表示深深的遗憾。

    (二)杨某的当场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评价及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亦可实施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在于行为人基于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适度、当场实施、防卫对象为施暴主体。综合上述四点考察评价杨某的行为:

    1.杨某驾车撞击凯美瑞轿车基于防卫之目的。如前所赘述,杨某基于为了配合警方抓捕,防止刘某等人驾车逃跑目的,撞击凯美瑞轿车,这是典型的防卫目的。

    2.杨某驾车返回现场后,行凶者与被害人再次处于同一时空与场域,刘某等人并非善类,具有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人格和强烈的人身危险性,完全符合当场性、紧迫性。

    3.杨某在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的情形下,理性的选择撞车而不是撞人的方式进行防卫,行为适度,没有滥施暴力,行为烈度符合法律的期待,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4.应当指出的是,杨某及其家人自2014年8月起不断被刘某等人骚扰、威胁、围攻、滋事,刘某等人的暴力行为有不断升级的规律特征,具有典型的黑恶势力团伙特征。案发当日,刘某等人携带凶器进入杨某住家所在小区,邱开容证人证言证实其公然在杨某家门口叫嚣要杀全家、杀小孩,此后有预谋、有准备两次驾车逼停杨某,并在交通十字路口持械打砸,气焰十分嚣张,足以见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巨大。

    5.案发时,杨某被砸坏的玻璃渣及钢管砸伤,左脸部流血并红肿,其头部也受伤并伴有恶心头晕等症状。同车人员简某某、刘甲均被打碎的玻璃划伤擦伤。另外,多个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当时刘某等人很可能使用了自制的钢管枪,请贵院依法查明。即便如此,如此穷凶极恶的暴徒,时至今日只有刘某落网,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其余暴徒仍然逍遥法外。

    三、近期曝光的“山东聊城辱母案”,引发了一波又一波“一边倒”的网络舆情,引起了“两高”及全国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辩护人通过关注网络舆情和专家学者的分析认为,到底是“事后防卫”还是“弑凶救母”至少有两个层面的认识,一个是法价值层面(即人民法院的判决弘扬什么样的社会价值),一个是规范评价层面(即人民法院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和尺度)。本案与“山东聊城辱母案”在法价值层面同样面临着“人民认同”与“专业理性”之间的取舍和考验。在“专业理性”和“人民认同”之间,辩护人更倾向于人民认同的价值。在规范评价层面,本案与“山东聊城辱母案”有着本质不同,其一,杨某驾车返回现场之时行凶者多人持械,意图不明,有二次施暴的现实风险;其二,警方尚未到达现场,法律不强人所难,杨某的当场行为合法、适度,没有超出法律期待的可能,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是弘扬社会正气,缺乏对于归责的依据。

    四、综上,刘某等人当场行为已经严重危及杨某等人的生命,杨某等人有权行使无限防卫权进行反制。综合考察刘某等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严重暴力性、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杨某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手段、防卫的目的、防卫的烈度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

    法谚云“无犯意则无犯人”,就本案杨某行为性质正当性的维度而言,无罪。从2014年11月7日立案之日起,杨某已经等待了958天,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宣告杨某无罪。

    【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

    【裁判文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杨某为了使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撞击不法侵害人车辆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从起因上看,杨某和刘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刘某仅因怀疑杨某帮助其妻弟刘乙躲避债务,即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纠集多人、事先准备棍棒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驾车尾随追赶,途中两次堵截逼停,且在第二次逼停后组织多人持棍棒用力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玻璃等部位,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受伤。刘某一方借故寻衅,蹲守、追赶、逼停、暴力打砸车辆等一系列行为,不仅对杨某的财产权益造成危害,也直接威胁到杨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明显属于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其次,从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情势上看,刘某一方多人、驾驶两辆车辆,经追击、逼停、升级到多人下车同时持棍棒打砸杨某车辆,不法侵害持续、紧急、激烈,而杨某一直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当杨某驾车撞开横档在其前方凯美瑞轿车向前驶离,试图摆脱刘某等多人的暴力打砸时,刘某一方人员立即登上凯美瑞轿车主驾位置,车辆已处于发动状态,另一人准备登上副驾驶位置,其余部分人员手持棍棒走向凯美瑞轿车,持续的不法侵害系因杨某冲出围堵而被迫暂时中断,但并未因刘某等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或已被制伏、已丧失侵害能力等原因而结束,现实危险仍然紧迫,故不法侵害系正在进行;

    再次,从防卫意图来看,基于对持续侵害和累积危险的感受,杨某为使本人或他人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掉头返回撞击对方车辆的手段,以阻止对方继续实施侵害,其防卫意图明显;

    最后,从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来看,刘某等多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已危及杨某等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而杨某在紧急状态下选择撞击对方车辆,阻止对方继续追击实施侵害且在撞击前对横行的其他社会车辆减速避让,防卫行为保持克制,其实施的防卫手段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亦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害。

    【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实施不法侵害的一方是典型的黑恶势力之暴力讨债团伙,在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当下,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弘扬了社会正气,还被告人的清白,把公平正义的光辉体现在个案当中,具有非常典型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案判决为“两高”研究出台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最鲜活的案例。

    二、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连续曝光了“山东聊城辱母案”、“于欢案”、“江苏昆山刘海龙案”,社会公众对于何谓“正当防卫”,何谓“正当防卫的边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起了“两高”及全国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通过梳理网络舆情和专家学者的分析认为,到底是“事后防卫”还是“正当防卫”至少有两个层面的认识,一个是法价值层面(即人民法院的判决弘扬什么样的社会价值),一个是规范评价层面(即人民法院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和尺度)。本案与“于欢案”、“江苏昆山刘海龙案”在法价值层面同样面临着人民认同与专业理性之间的取舍和考验。在“专业理性”和“人民认同”之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尊重人民的法情感与认同也以高度的专业理性,以教科书范式的论理作出了无罪判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经媒体曝光后被广泛关注与报道,2015年4月14日四川在线网以“成都版速度与激情上演,百万债务纠纷引发街头追击”为题对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公开报道,正义网、成都全搜索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进行了转载报道,引发了社会高度和广泛的关注。杨某二审被宣告无罪后,2018年2月10日,新华社以“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损坏财物?-成都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案件庭审目击”为题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报道,再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和普遍赞扬。经专家评审,本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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