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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未达成一致,定金是否返还

    发布时间: 2023-12-02 10:43:00 发布者: 律航网 174次
  • 2020年9月26日,江某宏与开发商欣达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

    1.江某宏认购欣达公司开发的山水城3-3-3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68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2.本认购书签订当日江某宏交付立约定金5万元,在双方按本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和附件)后转为房款的一部分;

    3.付款方式为:首付款60万元,按揭金额140万元;

    4.江某宏应当在本认购书签订后七日内携带本协议、定金收据、应付房款及产权名义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应证件到欣达公司签约中心与欣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统称为买卖合同),若江某宏逾期未与欣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欣达公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江某宏已付欣达公司的立约定金不予返还;

    5.欣达公司已向江某宏明示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等签约文本等,欣达公司对相关条款做了充分合理的说明,江某宏确认对以上文书的条款清楚而且无异议;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时,江某宏于签订《认购书》当日向欣达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

    2020年9月30日,江某宏依约前往欣达公司售楼部拟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因对《补充协议及附件》、《房屋改造协议》范本中的房屋设计调整、抵押权以及违约责任约定等提出异议,要求欣达公司进行修改,但欣达公司销售人员以合同已经过备案不能修改予以拒绝,导致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交易不成功的,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收受定金的一方要退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方过错造成的,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给付定金一方造成交易不成功的,不退还定金。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有哪些法律效力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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