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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对方欠我方20多万工程款,我该怎么追讨?

    提问时间: 2024-01-09 09:45:00 提问者: ask103 联系手机:--
  •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对方欠我方20多万工程款,我该怎么追讨?

  • 2024-01-09 09:47:00
    你好。以下仅供参考:1、强弱电线管平行距离必须分开30公分以上,线管交叉无干扰,强弱电暗盒之间可紧靠,但不允许同盒。线槽应横平竖直(吊顶除外)。(验收标准)
    2、暗线敷设必须配管,顶面铺暗管用黄腊管,强弱电不能穿入同一根管内。强电穿线面积控制在线管面积的40%以内。(验收标准)
    3、电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在水电完工后,所有开关、插座的明露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以免发生触电危险。(作业规范)
    4、安装电源插座时,应左零右相(火),上方为地线。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验收标准)
    5、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验收标准)
    6、卫生间插座应为防溅型。(验收标准)
    7、电源插座距地面一般为300mm,开关距地面一般为1400mm,如有特殊需求则按特殊情况处理(如壁挂式空调插座)。(验收标准,作业规范)
    8、照明用电线为1.5BV,插座/空调挂机用线为2.5BV,接地用线为2.5BVR,空调柜机及特大功率用线为4BV。空调及大功率电器应单独走一路。(验收标准)
    9、煤气管(天然气管),必须走明管,不能封死,如需移管必须由燃气公司进行操作。(验收标准,作业规范)
    10、电线管、热水管、煤气管相互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紧靠。(作业规范)
    11、冷热水管应左热右冷,热熔连接PPR进水管可走地,丝口连接进水管必须走顶面。(验收标准)
    12、经通水试压(0.8MP试压,半小时压降不大于0.05MP),所有管道、阀门、接头应无渗水、漏水现象。(验收标准)
    13、施工垃圾要当天袋装并放于指定堆放点,水电工序完成后需清理现场。(作业规范)
    14、水电完工后向业主提供管线照片--提供(刻录光盘)。(作业规范)
    1、水路验收:水改完毕,用软管连接已改造冷热水管,保证是整个室内管道的冷热水管同时打压;安装好打压器,打压器充满水,管内空气放掉,使整个回路里面全是水;关闭水表及外面闸阀(一定要做好保护)。然后开始打压,实验值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分钟不渗不漏,掉压不超过0。05MP为合格
    2、强电验收:采用500V绝缘电阻表测试各回路绝缘电阻值,同时可考验所用电线质量,不达标的电线可能会被击穿;
    3、弱电采用专用工具测试:专用网络测试工具测试网络8芯信号是否畅通;载波器铜轴电缆测试工具,万用表等完全测试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工作。
    4、切记水电改造完毕   一定要验收,等到其他项目施工完毕再发现问题已为时已晚。
    2024-01-09 09:46:00
    别人欠我工程款没有合同不还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诉讼讨要工程款。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01-09 09:46:00
    没有合同欠工程款不还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诉讼讨要工程款。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01-09 09:46:00
    没有合同拖欠工程款,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报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关工程款。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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