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委培生):
住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根据 (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培养研究生 名。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姓名、专业
姓名:
性别:
院(部,所):
专业:
学制: 年
类别: (博士或硕士)
备注: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1.委托培养研究生学制为 年,在校学习期间,按照乙方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及德体合格,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乙方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只转临时组织(党团)关系。甲方负责发放委培生的工资,书籍费,医疗费,各种补贴等费用。
3.丙方应遵守各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因各种原因被作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时,由乙方做出决定,并将丙方的人事档案及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回甲方。丙方休学、延期或提前毕业、报考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委托培养研究生经费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我校关于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委托培养费。委托培养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年,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年,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 /年,法律硕士(JM) /年,根据以上标准,甲方付给乙方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 元(大写: ),共 人, 年共计 元(大写: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培养费一次性交付乙方,逾期不交按丙方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乙方开户行: ;单位: ;账号: 。用途请务必注明:本人姓名,报考专业及院(部,所),“博(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字样。
丙方因故中途辍学,当学年在校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培养经费按半年计算,超过一学期的按一年计算。如丙方因故延期毕业,丙方对甲方向乙方交付委托培养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它事宜
1.甲乙丙三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违约造成的后果由违约一方负责。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必须由三方协商另行做出书面补充协议,否则无效。
2.甲方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与丙方另外签订协议。
3. 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时止。如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
5.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代表人(签字): | 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
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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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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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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