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适用于委托群众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田野文物巡查委托于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就该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田野文物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为: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须晚上现场值守,白天定时到周围巡查,保证甲方文物安全。如发现有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要求
4.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土地范围内进行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进行上述行为。
4.2 乙方在值守和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3 乙方应有高度责任心,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2 甲方有对乙方的值守和巡查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权利。
5.3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值守、巡查和向甲方汇报的义务。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支付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
6.2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甲方将不定期对巡查范围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两次不在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月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三次不在巡查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7.3 对于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委托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名称: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 姓名: 性别: 居住地: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