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人(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担甲方 采矿工程项目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项目地点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锡矿采矿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2.工程项目地点位于: 。
第二条 设计依据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委托书;
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最新标准,如下:
(1) ;
(2) ;
(3) ;
(4) 。
4.若工程项目所在的 国关于采矿工程建设设计相关规定的标准高于本条2、3项所列的技术标准的,则应遵照该项目所在国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判断:
1.合同书;
2.甲方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项目的规模、阶段、范围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设计规模:采矿生产能力为 万吨/年。
2.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分为采矿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设计范围:包括采矿开拓工程、中段运输工程、变配电及柴油发电机工程、给排水工程、压气通风工程、主平洞卸载矿石仓、材料库、办公设施及总图运输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内容,还包括与主平洞卸载矿石仓紧密衔接的选矿系统的施工图设计等。
4.设计内容
(1)采矿设计包括:采矿工程方案设计。
(2)施工图设计包括:采矿工程施工图设计,包括采矿开拓系统、通风系统、压气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采矿方法等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设计人提供以下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基础资料提交包括:
1.合同签订时,提交设计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图);
2.经储量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详查地质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其他设计所需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和订货后的主要设备技术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合同签订并定金到位后 日内提交采矿工程方案设计,一式 份;采矿方案设计经委托人审查通过后,全面开展采矿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应于此后 个月内完成全部采矿工程施工图设计任务。期间以施工先后顺序陆续提交采矿工程施工图纸,尤其是 号平洞开拓施工图纸,提交进度以满足现场施工为原则。
2.设计方向委托方应提交的上述所有设计文件及图纸份数各为 套,提交地点约定为 。
第七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总额为 万元,大写: 。
2.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 万元,大写: ,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用)。
3.设计人提交采矿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并经委托人评审认可后 日内,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用 万元,大写: ;之后,委托人应按照设计人所完成并提交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待施工图全部完成后,委托人向设计人共支付 万元,大写: ;剩余款项 万元,大写: ,在工程项目试车正常,投入生产后 日内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设计人。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3)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4)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当向设计人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
(5)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差旅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费用全部负担,并支付 (大写 )元/人每天的补助费,待服务人员离开现场前一次性支付。
(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委托人负责解决。
2.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相应设计费用。
(4)因可归责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合同设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 。如设计人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含定金)。
(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当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项目开始施工后,设计人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进行现场施工指导、主要工程基槽验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试车考核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九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同的任一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合同的任一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交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 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扎施工现场,配合、解决采矿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目施工安装结束,试车正常投入生产为止。
5.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