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保证合同
银借合同字第 号
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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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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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 银行 (下称贷款方)与 (下称借款方)和 (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 (种类)贷款(大) 元,用于 ,还款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月息 ‰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 %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 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 %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可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保证人各执 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贷款方 贷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1)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2)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3)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