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下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区(市、县) 路(街、巷) 号 栋 单元 楼附 号,建筑面积 m2(使用面积 m2)的房屋及其 等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租金按 (月、季、年) 结算,先付后用。
三、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权属明晰,无产权争议;不在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能保证安全居住、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出租。
其它: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已经抵押权人同意;如系托管的房屋,已经托管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
如甲方上述保证不实,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如因延期修缮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使用权,不得收回房屋,不得擅自提高房屋租金或终止合同。
四、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一)乙方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必须爱护房屋设施,如果损害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二)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种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自行负责。
(三)正常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加设备时,应先征求甲方书面认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或房内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维修予以协助;乙方需对出租房屋另行装修的,相关装修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租赁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租赁合同期内,甲方要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原合同对新的所有权继续有效。
七、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十、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也可协商后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