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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电路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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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电路租用合同

承租方(甲方):            

联系地址: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电路,用于互联网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5“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

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     电路(“租用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等)用于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

2.3 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 电路包年使用费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应按时足额缴纳租用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3.1.6应以书面形式(“开通通知”)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通。

3.1.9不得在租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1甲方将租用电路交其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账号、地址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用电路,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租用电路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1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电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

3.2.4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电路。

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3.2.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租用电路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 租用电路的开通

4.1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     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     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租用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     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

4.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     日内提出不使用租用电路的,则视为甲方提前退租,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缴纳相应月租费。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

第五条 租用电路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当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且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   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   日,那么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   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相应的月租费。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电路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本合同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

6.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此时,甲方应在租用电路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6.3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此时,甲方应在租用电路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6.4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

一次性费用:付款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5月租费:付款方须在每月   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月月租费。

6.5.1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含)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后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

6.5.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

6.5.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

7.4.1乙方承诺为甲方在全国范围内提供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            ,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4.2 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租用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条款

9.1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   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   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租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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