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租赁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光纤租赁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及其用途
1.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光纤为: 。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1组公网固定IP地址。
1.3 甲方租用该光纤用的用途: 。
第二条 租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1 本合同租赁费用包含光纤租赁费及安装费。
1.2 光纤月租费为人民币: 元/月/条。本条所属费用的付费方式为年付,即每年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1.3 如在协议期内因国家光纤租赁资费调整,本协议中所述光纤租赁的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双方达成的新资费标准支付光纤租赁费。
1.4 光纤租赁费的支付方式为转账,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部费用的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租赁费,待光纤调通使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租赁费。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待乙方通知其履行付款义务 日内甲方仍未履行该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按尚未支付租赁费数额要求甲方承担每日千分之 的违约金。
4.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线路安装场所,在乙方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4.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以及相应标准电源,并负责协调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内的管线敷设工程的相关事宜。
4.4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光纤,不得进行互联网低俗、国家法律禁止的内容传播;建立网站时必须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备案(http://www.miibeian.gov.cn/)
4.5 甲方租用的光纤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在甲方交纳费用后,如甲方无光传输系统,乙方将为甲方投资建设一套光传输系统,该设备产权归 方所有。
5.2 在线路及设备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在 日内组织甲方租用光纤的通路,最大限度地保证甲方租用光纤的安全运行,如乙方未能依约调通该光纤,给甲方光纤使用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应保证出租的光纤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他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4 乙方应负责对向甲方所提供光纤以及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修缮及保养,加强值班和监测,保证光纤不中断。当光纤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修复。
5.5 乙方由于割接、维修等正常计划的原因需中断甲方租用的光纤时,应至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安排相应措施尽量保证该光纤的畅通,对于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光纤调通、验收及使用
6.1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将在 日内完成本协议所涉光纤调试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6.2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光纤测试,测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数据报告,即《光纤开通验收表》,甲方如认可测试数据后在《光纤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此时为此条光纤开通之日。
6.3 如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时开通,则乙方需在延迟开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每日违约金为该条光纤租赁月租金的千分之 (每月按三十天计),逐日累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违约金在该条光纤开通后自甲方向乙方交纳的首月的月租金内扣除。
6.4 甲方在使用光纤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根据中断时间的时长和次数进行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中断除外),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6.4.1 每月累计中断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中断次数不超过1次,乙方无须补偿;
6.4.2 中断次数超过1次,每中断1次补偿当月租金的3%;
6.4.3 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24小时,每超过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补偿当月租金的5%,最多补偿当月租金的30%;
6.4.4 若中断事宜同时适用5.4.2款和5.4.3款约定的,以赔偿额较高的计算方式进行赔偿。
6.4.5 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甲方有权不付当月租金。
6.5 光纤使用过程中出现光纤中断,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到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修复。
6.6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的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光纤中断,乙方不予以补偿。
第七条 保密协议
不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 月内,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另一方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2 除另有约定外,被协议不得提前解除,如协议一方欲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8.3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以及本协议附件要求开通、保障、维护等服务,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提供服务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XX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1.2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1.4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 乙方(法人公章) |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