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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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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采购人:                     

单位地址:                   

资质证明:                   

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出租人: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项目采用“湿租”的方式,租赁一架拥有所有权的进口双发轻型及以上直升机(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等。

一、服务要求

采购人采用“湿租”(一种租赁方式,在租赁设备、交通工具等时,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跟‘干租’相对))的方式,出租人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         (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需向中国民航管理部门报备,按照民航综函【2015】110号相关执行,申请暂停该机的通航飞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实行警航管理,执行警务飞行任务。租赁使用的相关信息如下:

1.1飞行任务:警务飞行,以及采购人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

1.2作业地区:采购人指定区域;

1.3基地机场:基地机场具有经航空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合法有效文件。距离指定临时起降点    km之内(对所提供的基地机场进行现场查验:与临时起降点距离需满足要求;机场需配备满足保障飞行任务所需要的设备)

1.4油料保障:需提供燃油保障方案和相关协议材料复印件。

1.5使用时间:飞行为      小时/年;若每年非出租人原因飞行不满    小时,则按    小时飞行费用计算。

1.6服务期限:有效期为    年,合同    年一签;合同到期前    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并通知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价格以本次出租人报价为准;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  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并按照实际使用飞行时间结算服务费用(每小时飞行服务费用为:合同价格/       )。

1.7为保证采购人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1.7.1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1.7.2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1.7.3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飞行时间数确认书,该确认书一式两份,采购人和出租人各一份。

1.8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警务飞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1.9 飞行任务由采购人下达,任务现场指挥员由采购人人员担任;在执行任务时,机上至少有采购人一名工作人员,出租人机组人员按民航要求配备。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1.10签署合同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机的外观标识,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警务飞行任务,不能使用应标直升机从事未经采购人批准的其它飞行,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更改外观标识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完成。

1.11 双方共同制定警务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出租人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警务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出租人须满足采购人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1.12报告程序:采购人和出租人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格式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1.12.1 直升机的可用性。

1.12.2 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1.12.3 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1.12.4 预计飞行时间,特殊情况签订合同时约定。

1.12.5 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1.12.6 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1.12.7 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1.12.8 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1.13直升机的基地使用费应包含于租机服务费用当中。

1.14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保障基地以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采购人告之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在24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1.15其它机场的使用协议由出租人负责签署,采购人负责相关的办文、协调和机场使用费用。

1.17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出租人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二、服务方案

出租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     (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 , 自新使用时间(TSN)小于       小时(需提供履历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一套具备民航执照及相应机型资格的飞行、航务和维修机组人员(能够胜任最低气象标准的2名中国籍飞行员和具有相应资质的3名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设备。飞行员需达到辅警的要求。

2.2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2.3负责在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完成暂停该架直升机中国民用航空器注册以及协助采购人完成向公安部警航办申请警用航空编号,正式执行警航任务的手续审批流程,办理加改装警务专用设备的相关手续。

2.4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此过程产生的费用需包含在报价中。合同启算时间从取得飞行任务审批之日起计算。

2.5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2.6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警务飞行任务;接到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后,机组人员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升空执行任务。

2.7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2.8负责制定并实施空地勤和登机警务人员的训练计划。

2.9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保障基地使用费用等。

2.10依法承担支付本项目所得收入的税金义务。

2.11负责承担采购人飞行员的新机型改装、指导、带飞、训练任务(含在     飞行小时之内)以及机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帮带服务。

2.12供应商需承诺所提供的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员能够经过政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需更换飞行员(累计飞行时间和应标机型的飞行时间均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提供拟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人员),直到通过政审,否则将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三、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

3.1根据采购人警务飞行的需要,出租人所提供的直升机需配备以下设备(在报价文件中应提供设备的履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3.1.1光电吊舱(含云台操作台、显示屏幕、操作系统等,需提供SDI或HDMI视频输出能力),报价文件中应注明主要参数性能;

3.1.2高音喊话器(需注明功率);

3.1.3机身外部挂钩(可用于人员索降);

3.1.4救援用机载担架。

3.2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采购人需求,需加改装其他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出租人不得拒绝(除非出租人能有效证明加改装设备对飞行安全会造成影响),并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加改装工作由采购人提出要求,出租人负责联系直升机制造厂家并在签订合同后     个月内制定加改装的具体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相应设备适航的具体技术限定参数(但不得限定设备品牌型号),作为采购人实施设备招标的先决条件;加改装具体方案经采购人和出租人双方确认后,出租人不得拒绝采购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加改装具体方案招标产生的设备上机;出租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适航手续办理。实施加改装设备的时间应在合同期内完成,加改装设备活动可拆卸部分的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四、飞行和维修,作业和训练,安全和保险

4.1为了安全执行警务飞行任务,必须进行充分的训练。双方将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要求,制定机组、乘员、设备操作员的独立操作和协同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4.2由于直升机维修保障的特殊要求,每个月平均有    天的时间进行直升机的定检维修和排故工作。具体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4.3出租人将在保证采购人飞行计划的前提下安排直升机维护计划。如遇直升机大修或年检等需停场超过       天的维护工作,应至少提前       书面通知采购人以便调整飞行计划。

4.4正常的飞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      时之前由采购人书面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出租人在接到采购人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满足采购人飞行要求。

4.5对于采购人下达的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出租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立即进入应急警务飞行程序,在飞行条件允许下,保证昼间      分钟内到达采购人临时起降点,出租人响应时间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4.6出租人进行的所有飞行训练应事先与采购人代表协调后进行。

4.7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对每次飞行有最终决定权。

4.8经采购人审查批准乘机人员的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由双方共同对登记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

4.9 在规定的租赁期内及调机遣返过程中,出租人负责投保直升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员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人)。因警用任务的特殊性,出租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保单的调整,并支付相应费用。

4.10若飞机发生事故,一切非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由出租人承担。

五、租金

5.1 “湿租”年租金包括直升机年租用及运行费(含直升机租用年飞行     小时,机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相关保险等费用);基地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费(含基地机场使用或租用、航管保障、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5.2飞行小时的计算按年进行结算:不足   小时则按   小时费用结算,若超出合同规定年飞行     小时的,则超出部分出租人需在报价文件中注明每小时的飞行服务费用。

5.3飞行小时的统计方法:以直升机起飞旋翼开始转动时起至落地关车旋翼停止转动时止为统计飞行时间的依据,精确到分钟。因维护和检查等机务工作需要进行的发动机启动和试飞所消耗的飞行时间不得计入租机飞行时间。

5.4租金计算起止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5.5因出租人直升机故障和其他属于出租人原因造成直升机返航,因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自返航发生当时起不计入飞行时间。

5.6因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直升机返航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仍完整计入飞行时间。

5.7本次租机限价为     万元人民币。租金付款方式: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金额全额的       %,合同签订生效后第六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全额的       %,合同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情况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结清余款。

六、违约责任

6.1如果出租人在当月的维修定检排故时间内,超出规定的      天时间不能执行采购人下达的飞行任务,将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6.2若非采购人原因导致所租赁直升机发生技术故障、航材供应不到位或事故等两个月内直升机无法再次适航,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支付出租人服务费按前期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6.3 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一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并按照实际使用飞行时间结算服务费用,此种情况不被视作违约。

6.4本项目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阐明原因。双方应尽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双方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终止项目合同,对此双方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6.5双方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干扰、受阻或延误等,不被视作违约。

七、服务考核细则

直升机租赁服务考核细则

编号

考核项目

考核方法

考核标准

备注

1

飞行安全类

每次飞行前机务准备充分,安全检查卡片各类人员确认签字。

出租人须每月底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采购人提交本月飞行前机务准备卡片复印件,或采购人不定期对出租人进行抽查。

如出租人1次未按要求进行飞行前检查或检查卡片上各类人员签字不全,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

一、直升机周期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落实到位、资料齐全;

二、直升机基本维护落实到位,机体保持干净整洁,有维护日志。

出租人须在每一次技术性检查前一天   点前将计划报给采购人。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

一、如出租人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二、如出租人1次未按所租用机型维护规程进行维护检查,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所造成后果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出租人须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服务费。

出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并提交所租机型的官方维护规程。

3

一、直升机各类履历文件齐全;

二、直升机所有机件未超过使用寿命,性能符合适航要求;

三、每次飞行后需进行飞参判读,判读结果记录存档。

一、出租人如需更换到寿或故障机件,须在前一天   点前报采购人计划;

二、如遇故障且在   小时之内无法恢复,出租人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维修计划;

三、采购人可不定期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出租人进行技术资料抽查以及直升机技术鉴定。

一、如出租人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二、如发现出租人所提供直升机履历文件不齐、机件超寿使用、飞参记录档案不全,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须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服务费;

三、在一年合同期内,如在该机型正常维护所需   天(地面加装设备时间除外)外的排故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

出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并提交所租机型寿命件的相关技术状态材料。

4

飞行服务类

采购人提出飞行需求,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到达

每次飞行服务到达指定位置后双方确认签字

一、在非采购方、天气原因以及直升机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如出租人出现1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情况,超时   小时内,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时   小时以上,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二、在非采购方、天气原因以及直升机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出租人累计   小时无法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飞行计划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时,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


5

飞行任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发生违规、事故征兆、故意拖延飞行时间等情况

根据每次飞行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共同认可的每季度工作报告以及各级空管部门的通报情况为准。

一、根据空管部门通报,每发生1次违规飞行、事故征兆等情况,则出租人按每次   万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累计   次通报,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

二、采购人对出租人服务情况根据双方认可的维护、服务工作报告及采购人的抽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季度合同规定款项。考核结果由采购人进行专卷管理。


 

八、其他

供应商需承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签订合同前,供应商需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将被取消资格)。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出租人:                

采购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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