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电视剧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拍摄 集电视连续剧《 》(暂名,以下简称为本剧),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均同意接受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条款及条件。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
名称:
法定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乙方:
名称:
法定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第三条 本剧的全部制作费用预算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为每集 元(大写: 元整),暂定为 集,总投资预算为 元(大写: 元整)。其中甲方每集投资 元(大写: 元整),共投资 元(大写: 元整);乙方每集投资 元(大写: 元整),共投资 元(大写: 元整)。拍摄完成后 剧其中国大陆版权归甲方所有,海外版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为剧本编写期间所需的资金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编写完成剧本的版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剧由双方根据协商确定的预算共同制作。暂定为 集,如根据剧情及拍摄的实际需要,增加该剧的集数,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3条的预算成本追加相等比例的投资,但增加集数应经过双方共同书面同意。
第六条 本剧剧组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制片主任参加拍摄。剧组的组建及日常管理,财务的支出均由双方的制片主任签字方能认可,甲方指定制片主任为: ,乙方指定制片主任为 。在本剧拍摄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解决的,应由甲、乙双方的制片人共同协商确定解决的办法。
第七条 对本剧剧组主创人员及主要演员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乙方保证 剧每集至少提供 名香港演员担任主要角色参加拍摄。
第八条 在双方共同摄制本剧的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各自发挥优势。
第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联系新的合作方,但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与之签订投资合同,所签的合同不能与本合同有抵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新增加的投资部分冲减甲、乙双方在总投资中同等投资比例。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各派出一名财务人员参加该剧的财务管理,甲方指定财务人员 ,乙方指定财务人员 。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投入及支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 剧开机前 日甲、乙双方各投入资金拍摄的需要作出全剧资金计划,甲、乙双方确认计划书后根据计划按时按量投入剧组使用。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其中一方在 日内未能按以上规定的时间及计划的金额投入资金,则视其自动放弃参与本剧的任何权利,已投入的资金扣除 %作为违约金,其余部分待该剧全部发行完毕后退还。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设立剧组专用账号,在本剧全部摄制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第十四条 拍摄完成后的本剧的大陆一切版权归甲方所有,海外的版权归乙方所有。这里的版权包括国内、海外播映权许可、歌曲、背景音乐、家庭盒式录像带、VCD、LD、DVD及因本剧派生出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本剧拍摄完成后如报送审批不能通过或需修改,责任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共担风险,修改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同等比例负担。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剧对外宣传一律由双方共同制定的宣传计划进行,须双方书面达成协议,并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实施宣传计划(双方署名前后由双方出资比例确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拉到的赞助(资金或实物)该方提取 %的酬金,摄制组使用 %,剩余部分 %归为双方的利润。
第十八条 摄制组为拍摄所购的资产在剧组结束拍摄完毕后列出清单按出资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
第十九条 剧的主创人员的名单排名及参加投资各方的排名顺序由姓氏笔画顺序确定,形成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情形 。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
第七章 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人信息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 日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章 合同的转让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三十二条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转让其在剧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列明转让价格和条件等相关内容,被通知方享有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 若被通知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于转让完成之日起 日内向被通知方提供有关转让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若转让方未与通知自行转让的则另一方有权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金以转让总价格的 %计算。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承担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该合同总标的 %作为违约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投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参加投资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条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有效期限截至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终结之日。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
(1)主创人员的名单排名及参加投资各方的排名顺序
(2)新投资方合作协议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