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摄影师):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模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摄影创作,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摄影图片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摄影模特,允许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摄影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拍摄人体摄影作品、时装摄影等)。
具体拍摄时间: ;拍摄地点: 。
第二条 甲方作为摄影师,有拍摄乙方的权利,并享有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第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将带有乙方肖像的图片用于以下目的:(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许可使用的内容前划√,在不许可使用的内容前划 ×)。
□个人创作(不做任何展览﹑发表以及商业行为)。
□公开展览。
□发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出版。
□参加摄影比赛﹑摄影展览。
□用于商标、广告。
□进行改动或加工,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四条 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每天(小时)人民币 元(税前),支付方式为:拍摄前支付 %,拍摄后再支付 %,费用当天支付于乙方账号,乙方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
第六条 拍摄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无正当理由乙方拒不配合的,经甲方通知仍不配合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如需要乙方外出拍摄,其拍摄期间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如甲方中途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报酬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中途无故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所收取的报酬应全部退回甲方,并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拍摄工作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就争议问题诉至 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于: | 签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