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乙方(承运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秉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于 年 月 日依法签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运输时间要求:
1.1 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以托运单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为准。
1.2 运输时间要求:(以托运单为准)。
1.3 甲方托运的货物内容,以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第二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2.1 运价标准为:(以报价表为准)
2.2 结算方法为:乙方在每月 号前将账单发送至甲方进行校核;甲方在账单当月 日前确认,经双方协商确认后 天内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2 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和货物送达地点、电话、收货人和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3.3 负责货物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运输要求。
3.4 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要求培训。
3.5 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运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 乙方及其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证,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2 提货时双方必须仔细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型号,并在乙方托运单和货物
清单上签字确认。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具体要求,负责运输全程的货物安全,自交接后至收货人签收前所出现货物原件数短少、雨淋、丢失、污染、交通意外等由乙方过错原因造成货运事故而形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发生货运事故后,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出具货运事故记录,并在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30 天以内向甲方清偿事故损失,其赔偿依据为甲方对货品的声明价值(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的,以实际价值为准),但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所造成的损失除外。乙方在运输途中,天气、路况、车况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修理等),乙方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按照甲方人员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擅自处理异常情况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4 对于甲方要求零担运输的非危险品货物,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货物与危险品等混装,如发生混装,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运输合同。
4.5 乙方将货物送达交付时,应认真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收货人签收的有效回单在约定时间内交给甲方,如出现回单丢失,乙方必须第一时间告知甲方,通过补单或续签,以保证甲方签收单据的完整性。
4.6 乙方应保证承运司机在途期间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乙方在运输途中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车辆在途跟踪情况,如乙方不汇报或甲方无法与在途车辆联系的情况发生并造成违约、产生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它违约责任
5.1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5.2 若乙方没有严格的查验收货人身份,致使收货人收错货或没有收到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货物的声明价值(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的,以实际价值为准)向甲方赔偿。
5.3甲方逾期支付运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文本及时效
6.1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
6.2 当乙方提供的托运单背书条款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6.3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项,也可用合同附件加以说明,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6 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6.7 协议期满,如双方均无异议,邮件确认则合同期限顺延一年。
第七条:变更与终止
7.1 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则承担违约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八条:纠纷及其仲裁
8.1 若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 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