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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税、偷税、合法的界限与法律规范

    2023-12-17 13:04:00

  • 何为偷税?《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据,或许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
    怎么处理偷税行为?《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对交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扣缴职责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何为避税?知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这样表述:一般以为,避税是指使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通过对运营活动和财政活动的组织,以到达免税或许少交税款意图的行为。从与税收法规的关系上看,避税行为体现为以下四种状况:一是使用挑选性条文避税;二是使用不明晰的条文避税;三是使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四是使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
    怎么处理避税行为?上述榜首种行为并不违法其他三种行为虽然违背税法精神,但因为这些行为不契合偷税及逃税罪的违法犯罪构成,故只能依据税法的有关规矩作补税处理,不能确定为偷税和逃税罪。


    使用挑选性条文避税是合法的,比方房地产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若股权转让就不涉及土地增值税,若公司的首要财物为房地产,买卖两边通过权衡利弊,最终采用了股权转让办法,这个便是使用挑选性条文避税,但这是合法的,这是“阳谋”不是“阴谋”。交税人有合法挑选法令行为的权利,当然税收也应当依照该法令行为所对应的税法标准来征收。但实践是税务机关总会动用没有法令条文规矩的“本质课税准则”或“本质重于办法准则”来强行调整交税人的法令行为,不契合上位法的规矩违背税收法定准则。


    一、股权转让行为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批复如下:“鉴于深圳市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动力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一起转让深圳动力(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办法体现的财物首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讨,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矩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方针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批复如下:“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价值。因而,我局以为这一行为本质上是房地产买卖行为,应按规矩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批复如下:“经研讨,赞同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出资有限公司使用股权转让办法让渡土地使用权,本质是房地产买卖行为”的确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的规矩,征收土地增值税”


    编者以为上述三个批复,归于税务机关运用本质课税准则对税收法定准则的不妥扩大,理由如下:
    1、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职责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法令规矩很明确,转让房地产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股权并非土地增值税的交税规模。


    2、谁是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还是方针公司?股权转让方转让的是法令意义上的股权,并非转让房地产,股权受让方受让的也是法令意义上的股权,并未受让房地产,关于公司来说,房地产一直在公司名下,归于公司产业,并未产生房地产买卖和增值,三方为何交税?


    3、股权转让便是股权转让,为什么非要说成本质是房地产买卖行为,那为什么公司财物只有机器设备、货物、车辆等,没有房地产的状况下股权转让便是股权转让了?


    4、股权转让并未改动公司财物的计税根底,下次若真的公司财物转让了,转让价格减去原财物的计税根底,土地增值税不会削减,没有必要把股权转让以为本质是房地产买卖行为,交税的根底法令关系是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房地产转让合同。


    总述,编者以为,因为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法令行为,当股权产生转让时,方针公司并未产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方针公司并不需求交纳土地增值税,当然股东也不需求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本质课税准则的运用也应当相对尊重民商法基本的法令和行政法规,更应当恪守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等基本的税收行政法规,要契合基本法令事实,不然交税人的合法商业组织将会因税务机关不妥扩大的本质课税准则而处于不确定状况,不利于买卖安全和稳定性。
    针对上述税务机关的依职权税务调整,编者以为不应当确定为偷税,一起它归于税务机关税务调整事项,应当从税务调整之日起核算滞纳金。原因如下:榜首,该事项不契合《税收征收办理法》第63条规矩的三种偷税行为的任何一种;第二,股权转让契合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民商法标准;第三,买卖当事人实在反映了法令行为原貌并未藏匿;第四,该事项是税务机关调整,是税务机关的权利(不论调整是否妥当),而非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的自我调整申报职责,税务机关若依职权调整,交税人则交税,税务机关若不依职权调整,交税人则无职责调整交税,天然滞纳金应从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之日算起。

    二、天然人股东告贷的税务调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规矩,关于个人出资者从其出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外)告贷长时刻不还的处理问题:交税年度内个人出资者从其出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外)告贷,在该交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的,其未归还的告贷可视为企业对个人出资者的盈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股东告贷长时刻不还的问题,编者以为不应当确定为偷税,因为它归于税务机关税务调整事项,应当从税务调整之日起核算滞纳金。原因如下:
    榜首,该事项不契合《税收征收办理法》第63条规矩的三种偷税行为的任何一种。
    第二,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告贷行为。
    第三,若为法人股东告贷,告贷长时刻不还视为分红吗?为什么不?就因为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吗?我想不是吧,非要把税法一是一、二是二的标准相提并论,税务能够查嘛,有赢利税务机关能够调整征,这个还能够了解。问题是没赢利何来分红之说,至于还不还款,那是人家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工作,和税务局不要紧。
    第四,一般公司将此事实在财政上便是依照股东告贷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实在反映了并未藏匿等偷税行为,不归于偷税和避税。
    第五,该事项是税务机关可视为,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而非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的自我调整申报职责,税务机关若依职权调整,交税人则交税,税务机关若不依职权调整,交税人则无职责调整交税,天然滞纳金应从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之日算起。

    三、企业所得税法特别交税调整反避税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施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而获取税收利益的组织。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在评价一项组织的合理商业意图时,需求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别该组织的经济本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含削减、免除或许推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额。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组织获取了税收利益,就确定其为一般反避税组织。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供给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假如企业契合条件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的,不归于一般反避税的领域。因而,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断定及交税人自我评价,《一般反避税办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明确了避税组织的首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仅有意图或首要意图;二是以办法契合税法规矩但与其经济本质不符的办法获取税收利益。依据该方针,一旦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将以具有合理商业意图和经济本质的相似组织为基准,迅速做出应对和组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反避税措施并不是一开始就会启用。只有当一项避税组织,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详细反避税条款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也便是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一切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一般反避税办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规矩,“下列状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买卖或许支付无关的组织;(二)涉嫌躲避缴交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交税调整”第四十八条规矩,“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矩作出交税调整,需求补交税款的,应当补交税款,并依照国务院规矩加收利息。”据此可见,特别交税调整不归于《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的偷税。
    法律规范
    四、个人所得税交税调整反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进行交税调整:(一)个人与其相关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自己或许其相关方应交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操控的,或许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起操控的建立在实践税负显着偏低的国家(区域)的企业,无合理运营需求,对应当归归于居民个人的赢利不作分配或许削减分配;(三)个人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的组织而获取不妥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矩作出交税调整,需求补交税款的,应当补交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关于相关买卖的税收办理问题,《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六条规矩,“企业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许支付价款、费用;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许支付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交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矩,“企业与其相关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企业或许其相关方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调整。企业与其相关方一起开发、受让无形财物,或许一起供给、承受劳务产生的成本,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独立买卖准则进行分摊。”《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榜首款榜首项规矩,个人与其相关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自己或许其相关方应交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交税调整。这样就建立了相关买卖完好的所得税管控链条。当然,关于个人和相关方之间的相关买卖,特别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相关买卖,在建立规矩和履行时要特别慎重,一是要避免呈现重复交税的问题,二是避免不合理的规矩实践演变为开征赠与税。比方:《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征求定见稿)第十六条规矩,“个人产生非钱银性财物交换,以及将产业用于捐献、偿债、赞助、出资等用处的,应当视同转让产业并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矩的在外。”后在正式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将此条文删去,或许也是考虑此规矩不妥履行会呈现重复交税和变相征赠与税。
    2、《个人所得税法》规矩了相似企业所得税的受控外国公司(简称CFC)规矩。规矩居民个人操控的,或许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起操控的建立在实践税负显着偏低的国家(区域)的企业,无合理运营需求,对应当归归于居民个人的赢利不作分配或许削减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交税调整。这里的交税调整便是将未分配赢利视同已分配在我国交税。当然,归归于该境外所得的、在境外已经交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能够抵免该所得在我国应交纳的所得税款,以消除重复交税。
    3、对个人施行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的组织而获取不妥税收利益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矩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依据上述规矩可见,特别交税调整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矩,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交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矩,也不归于《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的偷税。
    五、《企业管帐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未作调整,可否直接定性为“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偷税行为?
    税收与管帐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密不可分,因为各自的方针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分域和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从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十二年,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与企业所得税方针及税务办理相关的众多文件(参阅:法令出版社,2020版企业所得税方针法规汇编大全,厚达1157页),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管帐准则差异在百项以上。交税人既要依照管帐准则体系的要求对管帐要素进行承认、计量和陈述,又要严厉依照税法的规矩精确核算应交税额、办理交税申报。因而,考虑到实践中大多数交税人对税法的熟练了解程度纷歧,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就上述差异项目未作交税调整而导致少交所得税的行为,一般不宜简略将之定性为“偷税”。但关于此类景象究竟应当怎么处理,《税收征收办理法》等相关方针法规并未直接予以明确,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的了解也纷歧致。当地上能够《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偷税行为了解确定的若干辅导定见》(穗地税发【2006】73号)中的处理准则作为代表。其间规矩企业对税法与管帐差异,未进行交税调整但按规矩采纳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确定为“在帐簿上多列开销”;与税法有差异未进行交税调整也不确定为“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景象。
    不应确定为“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景象首要有:(1)税法与管帐存在差异,行为人没有上述罗列的虚伪申报景象而形成申报错误,该行为按有关实体税法规矩和《税收征收办理法》第32条处理;(2)管帐准则、管帐制度规矩不承认收入,但税法规矩作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税法与管帐有差异,行为人账务处理正确,且一直未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交税的,该行为适用《营业税暂行法令》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等有关规矩以及《税收征收办理法》第32条处理。
    但下列景象应当确定为“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景象:(1)税法与管帐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告诉或明知必须调整,仍不按税法规矩进行交税申报;(2)同一税法与管帐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交税申报时,有时按税法规矩正确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矩进行正确调整;(3)因税法与管帐存在差异,应调整而不调整,被税务机关、审计、财政机关纠正处理,在3年内又重新产生有关行为的。
    六、偷税的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矩,“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交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交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矩期限的约束。”也便是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无期限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矩,“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五年的起算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矩,“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前款规矩的期限,从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继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继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详细参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行终66号行政 判定书。
    关于追征期的截止日,实务中征纳两边存在争议,税务机关一般以为以《税务查看告诉书》送达时刻为准。交税人一般以为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刻为准。最高人民法院伟华案和德发案两个判定对追征期截止日问题予以承认:支撑以《税务查看告诉书》送达时刻为追征期截止日。

    七、偷税&“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正与弥补:1、将“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2、对犯罪行为办法进步行了概括性规矩,原来是罗列式规矩;3、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矩替代详细数额的规矩;4、删去了“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矩;5、增加了交税人“初犯免责条款”。这也是我们现如今适用的“逃税罪”法令规矩。
    逃税罪是行政犯,归于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前置,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职责;但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外。此处作为扣缴职责人要特别注意法令危险,依据《税收征收办理法》规矩,对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交税人追交税款,对扣缴职责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起,假如扣缴职责人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还涉及逃税罪的刑事危险,假如扣缴职责人书面承诺代交税人支付税款的,依照法释[2002]33号司法解说的规矩,应当确定扣缴职责人“已扣、已收税款”。作为扣缴职责人在刑法上并无“首罚免刑”之优惠条件,应当慎之又慎。


    八、偷税OR“虚开”?
    对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好心获得)怎么处理?税务机关一般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0]182号)规矩,按《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处理。但此种景象也契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发票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行为,也应当按《发票办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矩来处理。关于此种景象,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来处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呈现如此差异确定,或许站在税务机关视点,依照《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应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依照《发票办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矩来处理,最高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既契合法令《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又契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发票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矩,依照法的适用准则,应当适用上位法《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矩,但刑法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系行政犯,对应的行政法法条为《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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