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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023-10-29 16:19:00
  • 这个话题其实比较复杂。毕竟能搞得清楚的人极少。以往的很多标准都比较模糊,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次对认定标准做了重大修订,这是一件好事。

    01对商业秘密概念的具体化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特别是涉及到员工关系的,基本上都会和商业秘密有所接触,并有所了解。但是能把这个概念理解透彻的就非常稀少了。别说是人力资源的从业者,就是劳动法律师能把这个问题搞清楚的都不多。这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这个概念做了很详细的规定。

    不仅对不为公众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这三个维度做了规定,连什么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做了规定,如何理解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都做了详解。不过我对这些概念还是有些疑虑,虽然在认定中对某些特殊情况做了例外规定,但是这种例外规定是否会被滥用,还有如何来认定是否属于例外规定。这个需要在实践中去摸索。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那么就还需要修改。我就发现在关于“商业价值”的解释中,就比《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的解释有所后退。不知道这种后退是出于什么原因。商业价值只说了正向价值,而没有说反向价值。证实的当然有价值,但是证伪的同样也有价值。但是在征求意见稿里没有体现出来。

    02与人力资源相关的部分

    其实与人力资源相关的部分基本上都集中在保密措施部分了。其中对我们的管理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个是对商业秘密的限制使用方面,这是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如何规范员工正确使用商业秘密,需要用制度的形式来予以引导。

    再有就是离职面谈的记录很重要。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提出了离职面谈时重申的保密义务,也是采取保密措施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前期的工作中有缺失的,在这最后一次离职谈话中,就一定要抓住机会,并做好谈话记录,以备未来不时之需。

    至于离职员工带走客户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这次开了个口子,能证明客户是自愿跟着员工走的,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我担心可能被滥用的,就是这个口子。

    我们知道,在很多时候,客户其实是与一线的销售或者客服的关系更好,客户往往也是对某个销售或者客服个人比较认可才与这个公司进行交易的。当这个销售或者客服跳槽的时候,客户也同时跟着走了。所以,客户对公司或者品牌没有粘度,而是对某个销售和客服有比较大的黏性。

    这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对于那些在客户当中“人缘”比较好的员工要特别关注,注意保留。否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是损失。毕竟按照新的规定,本来有争议的问题现在变得清晰了,客户跟着他们走,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03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要进一步完善

    新的规定还要修改,但是总的脉络已经清晰了。在不断厘清概念,划定边界后,一些原来模糊的争议点解决了。有些对企业有利,有些则未必那么有利。

    比如,对于逆向工程的问题这次也厘清了。这其实就让企业在决策时需要权衡,那种很容易被逆向工程破解的技术,是否还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许更多企业会选择把这类技术作为专利申请保护。这种做法或许更有效。在专利保护下,逆向工程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企业在梳理自己哪些信息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哪些按照其他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新的规则下也要重新做出选择。其实,从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大量借鉴了专利保护的手法和规定。这就说明,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在很多方面是接近的。这或许也是提示企业,在两者的取舍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商业秘密

    HR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及时掌握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各类知识和信息。毕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往往就在这些无形资产中,特别是知识产权当中。这也是HR为数不多的,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经营核心内容中的抓手。保护好了商业秘密,其实也就是保护好了企业未来发展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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