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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欠条、收条三者的区别

    2022-01-13 01:36:35
  • 在经济交易中,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经常有款项来往,借条、欠条以及收条在交易各方之间已然成为了重要的书面凭证,但这三种书面凭证具有一定的区别。

    本文主要针对的是以金钱款项为标的物的书面凭证所总结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一、借条: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载明其向出借人借用一定标的物,并约定到期偿还等要素的书面凭证。大多数情形,借条仍是标的物为金钱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款凭证,个别情形中标的物也可能是物品。
    二、欠条:一般是指因前期形成各类型的事实原因行为后,作为产生应付款项的一方(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书面凭证。欠条,通常作为一种经济结算结果,同样可以约定还款期限、违约金或者利息等要素。
    三、收条:一般指的是接收人在实际收到金钱或物品时向送达人出具的证明交付事实的书面凭证。

    2—形成原因、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一、三者形成的原因有所不同,基础法律关系也有所区别!

    1.借条,形生的原因相对简单、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固定。借条通常证明的是借款事实,出借人通常出借的是金钱,极个别情况可能出借诸如设备、车辆等物品,因此,不考虑个别情形,与之相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借款合同关系。

    2.欠条,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基础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欠条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前期事实原因行为类型多样,除了上述因借款行为会形成欠款,也可能因货物交易买卖产生欠款、因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产生的欠款、因接受中介服务产生的欠款、因承揽、运输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因此,与之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除了借款合同关系外,也有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侵权损害等等法律关系。

    3.收条,作为接收送达人钱或物的书面凭证,因接收原因不同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相对复杂。

    二、 就三者形成原因、基础法律关系做简单汇总概括:
    1.欠条形成的原因类型、基础法律关系最为广泛、多样,收条次之,借条相对最简单,最固定;
    如上所述,欠条的形成的原因各式各样,甚至是基于居间服务、劳动合同形成的欠款事实。收条因接收钱物的原因不同而形成,但接收人一般不可能因接受居间服务、接受他人劳务或劳动等而开具收条。借条形成原因最固定,通常即基于借款事实。
    2.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3.通常情况下,借条、欠条都可以表明各方债权债务关系,但收条一般不会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它更多地只是证明接收送达人交付钱物的事实。

    3—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证据提供时的证明力、举证责任不同
         当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引起仲裁或诉讼程序时,三者作为证据提供,其证明力、举证责任有所不同。

    借条     借条,作为借款关系双方的书面凭证,一般形成于双方的借款行为。借条基本等同于一份借款合同,因此,只要上面签字真实,基本能体现双方借款合意,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属实,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一般只需要简单陈述事实经过,合理说明或者举证确已支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本金诉请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欠条,因前期各方事实行为各式各样,形成原因类型多种多样,与之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也随之多样,需要甄别、分析、判断。因此,欠条更多地是对各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做的经济结算。如债权人以欠条起诉后,同时,需向法官简单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遇到对方抗辩、否认,债权人需进一步对欠条的形成的事实予以证实。

    收条,如收条的签名真实、可靠,可证明接收人收到了某金额款项或物品。与借条、欠条有所不同,它没有产生更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通常情况下,收条更多地是用于证明消灭或者终结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给付义务。因此,在诉讼中,如果单凭收条起诉,且收条内容仅仅注明明接收人已接收了钱物的事实,未记载除送达人交付事实之外的其他要素,债权人主张该款项,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区分
    一、借条和欠条都注明了还款期限或者说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均从还款期限或者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二、 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因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则诉讼时效从其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三年,如出借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但自借条出具后20年内,出借人未主张债权,则丧失胜诉权,不再起算诉讼时效;
    三、 欠条,如果没有载明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在欠条出具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期三年。
    四、收条,通常情况下,如接收人只是确认接收送达的事实,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其更多是为了消灭或终结前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给付义务,则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但假如收条“名不符实”,名义上为收条,实质内容却不仅仅载明接收送达的钱或物的事实,同时注明归还期限、甚至也有违约条款等要素,则其性质不排除类似于借条或者欠条的可能性,这种情形下,接收人签字要严谨谨慎,则其诉讼时效应当从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这需要结合个案中特殊收条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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