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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2023-10-21 10:50:00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若审查不慎,就有可能招录到尚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这种情况在招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时尤其常见。

    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如果用工行为给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将与劳动者一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对其它单位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以避免因此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在招聘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应聘者的工作背景,查明他是否与前一家用人单位存在诸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及经济上的纠纷,特别是在录用同一行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时候更要慎重,因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应要求员工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比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其原单位进行核实;如果该员工并未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也应提供其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待劳动者提供这些证明或声明后,方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若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动者仍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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