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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分析

    2023-09-18 08:55:00
  • 出嫁女一般是指适龄女因婚姻而嫁到夫家的统称。俗话说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那闺女出嫁后是否真的与娘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随着社会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现象大量出现,土地被征用后该土地上的征用补偿款分配存在大量纠纷,其中出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在全国各地不仅大量存在,且实践中此类纠纷各地法院处理并不一致,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受理后有的支持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就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等问题从理论及实践进行分析:

    目前涉及出嫁女村民待遇问题,多数以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一、第一种观点:

    出嫁女享有村民待遇,应得到土地补偿款等费用。(受理+支持诉讼请求)
    1、相关案例:
    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43号
    黄龙县人民法院(2017)陜0631民初214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931号等
    2、观点解析:
    (1)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登记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首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
    (2)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应归该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所有,只要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的享有分配权。
    (3)出嫁女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也没有在嫁入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仍具有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此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但补偿款分配方案剥夺了出嫁女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拒绝给出嫁女分配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村委主张出嫁女分配方案确定之前已出嫁拒绝分配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3、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法律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第二种观点:
    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属于各村委的自治范畴,如认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村民资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问题,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1、相关案例:
    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45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9750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692号等
    2、观点解析:
    (1)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经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办法或决议,对村民具有约束力,如对办法或决议有异议,可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处理。
    (2)村委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享有自治权,对村民小组成员发放福利待遇,应属村民小组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3、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总结:其他省份支持判决较多,但目前实践中,河南省判决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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