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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2022-01-17 21:29:51
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问题探究。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适用情形
1、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因挖损、采矿塌陷、占压、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
2、不征税情形: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3、免征税情形:
(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2)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3)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减征税情形: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为按2元/平方米征收;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5、退税情形: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恢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规定办理退税。
6、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分为以下三种: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从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当地政府为实际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申请人,需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
实务中通常是由土地收储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具体来说,农业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由当地政府向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购买计划。此时,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建设用地人,因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土地收储中心作为名义上的用地申请人,需要履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当农业耕地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进行市场公开竞拍时,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企业没有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换句话说,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耕地占用税,因此无须再单独缴纳税款。
提示:公司对于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部门等予以核实,比照是否符合通常情形。具体的情形需进一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占用荒山、荒坡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征收适用情形可以明确:
(1)对占用按《森林法》和《物权法》确权为林地的荒山、荒坡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2)对占用按《草原法》和《物权法》确权为草地的荒山、荒坡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荒山、荒坡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取决于该荒山是否确权为林地或草地。否则,占用荒山、荒坡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明确采矿许可证中的可采区域的土地性质,以及土地性质的确定是否合法合规。
1、采矿许可证中的可采区域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由上可见,国家对农用地变更为工矿用地是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如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可采区域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就需要看土地是否经相应主管部门变更了土地性质,如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就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2、采矿许可证中的可采区域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当可采区域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时就不存在耕地占用税的相关问题,但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依据规定矿区内的办公、生活用地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3、取得采矿许可证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相关依据:
法律规定的“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并列关系,这两种行政许可是独立存在的,二者之间互不包容、交叉,不存在优先权与吸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该项规定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需经行政许可,具体的表现形式为颁发《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该项规定也明确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需经行政许可,其表现形式是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该行政许可最终表现形式是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采矿权是依法对矿藏进行开采的权利,并不包括对地表土地使用的权利,取得采矿权并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者,从物权的角度来看,矿藏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时并非同一权利人,当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权。
因此,在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同时享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在实际占用土地时仍需缴纳相关费用。
七、耕地占用税缴纳的相关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恢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规定办理退税。
对于公司已经开采完毕以及在整合前已经开采的区域,如该部分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的应当及时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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