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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2-01-17 21:32:4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结合公司实际,现将《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提出工作建议。
《条例》解读
01明确工资支付形式
《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基本信息,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02明确工资支付形式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03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存在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
工作建议
01完善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检查公司现行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中有无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等相关内容约定,如无,建议及时补充完善。
02加强施工单位经营资格审核
公司相关部门在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应对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与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3及时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合同经办人员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及时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04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实践中应采用简便易操作的担保方式,可以通过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出具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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