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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位合作法律风险提示

    2022-01-17 21:33:53
  • 我们来说说广告位合作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
    1、2017年10月30日,某城管大队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某区内某一大型超市东北角外墙设置的LED电子显示屏进行查处,该显示屏高8米,宽15米,经调查发现该显示屏为该大型超市设置且未办理城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某城管大队认为该大型超市设置一块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用于广告发布,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该行为违反了《某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3月29日,责令其于10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2、某单位在《某日报》上刊登“地下通道灯箱广告位租赁权招租公告”。张某竞得地下通道三百余块灯箱广告位的租赁权。双方签订《某市区地下人行通道广告位租赁合同》,成交标的为人行地下通道广告五年发布权,租赁期限五年。中标后,双方对租赁合同中所有广告位灯箱进行了共同排查,排查后某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承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尽快对排查存在问题的广告位灯箱进行维修。之后,张某经城管系统查询得知,所有灯箱广告位未通过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也未备案登记。得知此情况后,张某要求某单位提供广告位的合法手续,但某单位一直未提供广告位合法许可手续。同时,该单位也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故而形成诉讼。
    3、2011年9月20日,某公司作为乙方与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广告位100个,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费总额为3000万元,由甲方办理广告位的设置手续;同时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广告位的租赁关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该广告位的租赁费,并承担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支付租赁费义务但高速传媒未按约定办理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等相应手续。故而形成诉讼。

    风险提示

    1.根据《广告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LED显示屏、电子灯箱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广告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核责任。

    防控措施

    1、审查广告位备案许可情况。作为广告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确保为广告位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时确认相应广告位应当是已经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合法广告位,相应位置应当具备发布广告的资格。
    2、明确维修义务的范围和不履行后果。作为广告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与承租人对广告位设施的现状共同进行排查确认,明确双方的维修义务和范围,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时,应经承租人签字确认维修情况。
    3、关于广告宣传侵权责任的承担及初步审查。作为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进行宣传的广告内容,应尽到初步审查义务,避免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引发第三方诉讼。同时,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因广告内容侵权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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