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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宜随意做出

    2022-01-18 13:24:10
  • 法律实务和法律理论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两翼,并非彼此割裂,而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法院裁判要经得起法学理论的推敲,法学理论应对法律实务起到正确指引作用。

    当前,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高校学者或知名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此为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向法院作出,对此,虽不可直接影响法官的裁判结果,但不可否认,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诉讼过程,对法院裁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待,首先,其代表了法学理论界的声音,对法院裁判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一定的参照和提示作用。其次,其毕竟是代表一方做出,相关法律意见难免偏颇之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负面效果主要在于,其一,专家学者并非诉讼全过程的参与者或亲历者,更多根据一方陈述或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其观点大多与律师无异。其二,对于生效判决的在审关联案件,其针对生效判决发表法律意见,认为该生效判决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企图影响在审案件的裁判。其三,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企图督促法官按照一方意图做出调解工作,事实上,该意见方案与当前政策方针相违背或有所超前。以上法律意见的结果很可能是法院不予采纳,但对于委托一方当事人来说就觉得不可接受,反而激化了矛盾,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对此,笔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并非不可做出,但一定要谨慎做出。一是法律意见书应该无偿做出。将其区别于律师等有偿法律服务,只有中立的无利益关系的法律意见才能保证意见中肯客观。二是不可越级做出。应该通过正规途径,最好不要直接向庭长或主管院长做出,否则有干预司法中立之嫌。三是不应该闭门造车。出具法律意见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可以主动和法院建立疑难案件咨询机制,作为专家咨询员向法官提供咨询意见。比如,可以应聘为陪审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比如,可以以律师,人大代表的身份查阅卷宗,甚至开庭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案件旁听等等。
    意见书
    总之,理论和实践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两翼,并非彼此割裂,而是相互融合,共同促进的关系。专家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体现了其关注法律实务的积极性,其良好的法律素养可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指引,但切不可适得其反,其提供法律意见应遵循正确的途径和客观的评判,绝不可误导乃至鼓动当事人非理性维权;作为法院等实务部门,也不应固步自封,应尽可能提供鲜活的案例用以理论研究,更要注重在裁判之前认真对待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法治声音,确保做出的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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