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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贷刑事案件法律解读

    2022-01-20 17:50:19
  •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套路贷”法律定义:
         1.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小编解析:所谓”虚增借贷金额“是指出借人实际借款一万元,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利息,只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金额两万元,到还款日借款日还款两万元,即欠条或者相关证据显示还款金额远高于出借金额。此为虚增借贷金额。同时此类借款的还款周期一般在一个月之内或者甚至更短。一般没有一百万的资产,小编求你别去借那十万块!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小编解析:“套路贷”与合法借贷的区别在于,“套路贷”最开始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以此牟利实现不正当目的,出借人通常会实施出借多笔借款,且还款金额明显高于合法借贷的利息。而合法借贷不具有盈利的目的,同时非法讨债属于借贷关系形成以后的参与,而非在借贷关系形成之前就已经参与,非法讨债视行为不同,将构成其他罪名。真正的民间合法借贷,都是张三找李四,不会是小明找李四。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小编解析:借款需谨慎,请勿相信电线杆小广告!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小编解析:“套路贷”一般事先谋划,通常会知悉债务人到期无法还够高额利息,提前伪造号证据,比如银行流水之类,打完款再要求当事人把高额利息部分返还给犯罪嫌疑人,谨慎啊哥哥们!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小编解析:说白了就是你还钱了以后他怎么继续割韭菜。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小编解析:一环接着一环啊哥哥们,你到期还不了款咋办,再给你推荐别的高息借款,也就是驴打滚,这一滚,就别想在站起来当人了,果然,奋斗都很难,但是堕落很简单呐(小编继续努力码字。。。。)
    套路贷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小编解析:专业,啥叫专业,这就是,我不怕你不还我钱,我就怕你还我钱,无论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都陪你到最后,大概这才是真正的忠贞不渝,至死不屈,爱一个人,请向她借钱!!!但凡有这种钻研精神的,读书起码得是个研究生,所以啊朋友们。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小编解析:注意了注意了,前面的顾客把腿收一收,“套路贷”刑法还未将其规定为“套路贷罪”,通常将其认定为诈骗罪,那么问题来了,为啥不认为抢劫罪呢,这不比抢劫来钱来的更快,因为套路贷属于让受害人认知发生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即所谓的坑人,所以认定为诈骗罪并无不妥。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小编解析:注意啦,犯罪嫌疑人们注意啦,即使两人合伙做“套路贷”买卖,判的刑罚也是不同的,可能我判个缓刑不用蹲大牢,还能回家搂着媳妇睡,可能你还要蹲监狱蹲个三五年,媳妇见你都眼泪汪汪的,原因在于,谁让你出谋划策,坏的狠呢,男怕入错行,实在没钱,咱学个挖掘机安安分分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不好吗,全国知名名校遵纪守法,小编姨妈当先,哦,一码当先,哦,小编先码为敬。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小编解析:犯罪嫌疑人们注意了,钱赚得多,牢饭吃得也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小编解析:凡是过往,皆为序章,不是你的东西,别碰,摸一下都不行。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小编解析:弱势群体不仅有公交座位优先权,还有法律优待,连弱势群体都欺负,多判两年你说你亏不亏?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小编解析:“套路贷”分子不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年代以内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国企事业单位都将会受影响,不要被眼前的小利蒙蔽双眼,如今社会,只要肯努力,摩托一开头盔一带,月薪过万不是梦,勤劳创业,从我做起!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小编解析:扫黑除恶法小编在此不做宣传了,收取保护费的时代已经过去,有老婆孩子,就不要三五成群的天天混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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