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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

    2022-01-21 14:34:40
  •  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这一特定身份,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其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其个人可能因为任职的法人被民事强制执行而被限高。对于一些受托挂名为法定代表人或已经被免除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应职务的的个人而言,或基于避险、或基于公司相关决议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又拒不变更时,就产生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的问题。

           第一、诉因情形的梳理

            一、不愿继续受托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注册登记的时候,处于各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委托其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于工商登记的法律文件之中,该种委托或有偿或无偿,受托人或是公司职员或与公司无干的人。受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在登记之后,因为担心风险、或发生争执、或已经实际产生影响,而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向实际出资人或公司提出不愿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拒不变更,遂引发诉讼。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被免除后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

    有的法定代表人系受股东委派,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命后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该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公司任命的相应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原因可能是任期届满、或因为劳动关系终止、或因股权转让、或公司管理需要免除等原因,公司免除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没有变更,遂引发诉讼。

            三、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此种情形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不再本文中讨论,严格意义上也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问题。

           第二、裁判观点

           一、受托挂名要求涤除的裁判观点

           1、从立法本意看,法定代表人应由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担任,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如果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对外代表被告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违背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规定的初衷和本意。

             2、从法律关系看,法定代表人属于属于意定的公司代理人,两者应存在特殊的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存续应当尊重双方是否具有持续该种委托关系的意思,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解除委托关系后,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丧失必要的前提。

            3、从实际履行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能力,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自行将其从法定代表人变更出来,此时其诉求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被免除后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的裁判观点

           1、从立法本意看,法定代表人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职权。如果公司已经免除其相应职务和职权,不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要求。

           2、从法律关系看,公司免除其相应职务和职权,双方这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失去有效存续的基础。

            3、从实际履行看,被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能力,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自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其诉求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合上述裁判规则,无论何种情形,在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中法院都探究了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相关立法的本意,认定法定代表人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人;另外,法定代表人(担任)和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因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后,都失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的前提基础,在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平衡权益的情况下,要求涤除的诉求利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

           第三点、执行问题

           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判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障碍,存在执行不能的可能,主要原因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公司的法律文件,其无权直接变更,即便是协助执行,也无法执行。在(2020)沪0110执1131号案强制执行中即体现了该种情况“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协助执行。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现本案中被执行人未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变更法定代表人,且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涤除法定代表人,目前本案暂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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