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是一个特别受关注的重点,虽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但是有了这条规定,你就特别放心了?那你真的是一个粗心的父亲或母亲。虽然说孩子始终是你的孩子,但是无疑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跟孩子的接触更亲密一些,那么如果双方都在争抚养权,孩子到底应该由谁抚养呢?
当然,你们可以协议处理,如果能协议达成,那肯定再好不过了,如果达不成协议,那就只能看法院怎么判了。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懂法真的很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法院在判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一般遵循什么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可基于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应同时考虑孩子的意见。在法院判决之前,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该协议有效,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2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或者欺骗对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会把孩子交由其抚养。
3考虑子女意愿原则
在确定谁应该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尤其是十周岁以上这种年龄较大的未成年继女,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跟谁一起生活应该享有话语权。
4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子女由该方抚养。
5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具体案件中,会因为子女处于不同年龄段而区别对待哦。
抚养权
1.二周岁以下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之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二周岁以上的子女
对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特殊考虑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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