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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提出辞职后,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023-11-01 13:02:00
  •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侵犯劳动者权益情形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并主张解除经济补偿。另外,关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应以明示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才被认可。

    2、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无论采用书面、微信或邮件等方式,用人单位均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证实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此后劳动者再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发出通知等,则用人单位可抗辩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于2018年5月21日以微信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未提出离职的原因,双方认可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并未由用人单位签收,劳动者亦未以其他合理方式向用人单位说明系“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3日,石某入职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协议书》。石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13日。

    2018年5月13日,石某请假一周,请假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8:30至2018年5月21日17:30”。

    2018年5月21日上午11:15,石某以微信形式向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刘毅提出离职。

    2018年5月21日下午17:18分,石某以EMS形式向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该邮件因“收件人名址有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退回,2018年5月23日由石某家人签收。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由石某提出解除。本案中,石某明确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系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
    经济赔偿金

    2018年8月18日,石某曾申请仲裁,要求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000元。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476号仲裁裁决驳回石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9年9月16日,石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7000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45号裁决驳回石某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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