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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期间的期限能折抵刑期

    2022-01-25 12:03:55
  • 刑事拘留期间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2003年9月27日,安徽省公安厅就刑事拘留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有关问题请示公安部。

         他们在请示中提出:“在实际执行中,我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提出了执法建议,认为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由于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不是任何处罚种类,如果不再作治安处罚裁决,将导致当事人违法经历空白,对以后公安机关执法查询和处罚不利。”
    对此,公安部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2004年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了《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号),书面答复公安部:“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应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应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并应将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确凿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刑事拘留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经依法裁定给予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不再给予国家赔偿;未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公安部在2004年3月4日作出了《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对刑事拘留期间的期限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据此,可以参照该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给予其司法拘留,因同一行为被法院判处徒刑的,也应予折抵刑期。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此外,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被司法拘留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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