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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法律风险

    2022-01-26 21:46:21
  • 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员工在了解工作情况后自离,要求员工缴纳抵押金、保证金,或者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会以各种名义向员工收取法律风险抵押金或者其他类型的财物作为担保。凡此种种,都是不合法的招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会招致行政机关的罚款,如果扣押了身份证等证件,会被责令退还劳动者;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时候,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之类的款项,则不在此限。
    可见,用人单位如果真的要收取“风险抵押金”之类的款项话,要注意收取抵押金的时间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收取。收取的时候应该遵循自愿原则,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书,表明这是员工的真实意愿下签订的。
    当然,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避免劳动者的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的管理,收取“风险抵押金”之类的费用并非上策。
     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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