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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执业中保密职业伦理

    2022-01-28 08:09:03
  •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一)律师执业中保密职业伦理的相关规定。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二)律师保密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将事实真相告诉律师,律师才能全面、真实地了解案情,只有充分地了解案情,才有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在西方国家,律师与医生、神职人员一样,都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基于对律师职业的信任,将不愿对外公开的秘密告诉律师,以便律师能够全面把握案情,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
    如果律师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基础,就不可能正常地开展业务,如果当事人、社会大众甚至整个社会失去了对律师职业整体的信任,那么,律师职业的生存根基就动摇了,进而也就会威胁到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可以分为四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

    (三)律师执业中保密的限度。保密义务还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保密义务即落入保密范围的所有秘密都应该为当事人保守,不存在例外。相对保密义务则是规定有些信息的位阶高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虽然这些信息也在保密范围之内,但为了更高的利益,律师无需恪守保密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相对保密义务。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意在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及时阻止,这是国家、社会、法律职业对于律师的一种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四)从“快乐湖尸案”看律师执业中保密职业伦理。正因为法律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对保密义务规定了例外,引发了理论界和事务界的不少争论。美国纽约发生的“快乐湖尸案”正是其中的典型。
    该案案发后,在媒体、公众及律师界引起极大震动,人们纷纷谴责律师的行为,要求取消他们的从业资格。律师协会道德委员会认为,律师披露客户信息将违反律师职业规则。在大部分西方国家,一般都要求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认为是一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体。从字面上看,它就是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保守秘密,必须把自己所知悉的信息绝对隐藏起来,这一层面上为作为;相应地,它也就要求行为人不得非法泄露秘密,不能随意将该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在这一层面上为不作为。二者的结合对义务的承担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强调了“秘密”的非公开性与不为人知性。
    律师执业证
    就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履行保密义务,例外规定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仍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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