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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拒绝带电脑回去加班,被开除

    2022-01-31 12:14:42
  • 在“996”盛行的当下,加班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一大不可言说的痛,很多“打工人”正想着在春节期间好好释放一下工作压力。

    然而,小张的公司却对小张提出了“春节带电脑回去加班”这种不合理要求。在小张对春节加班要求置之不理之后,公司竟然直接将小张开除。在被公司开除之后,小张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

    如今,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01案件回顾

    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随后,在该公司工作4年的小张被开除。在开除通知中,该公司称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

    同时,公司表示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则认为春节期间自己需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而且这27天是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以及调休12天和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支持。而公司不服,也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02法院判决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加班

    03实务要点

      01  用人单位需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且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而且需要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适用依据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否则不能作为适用依据;
      02  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事先通知工会,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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