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履行的合同,突然合同相对放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但根据了解,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一是合同解除权主体是谁?二是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单方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权利。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处分权的期限限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或自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管理人未明确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推定解除合同。
《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仅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不享有解除权。
破产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也属于“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受到了损害,应当可以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且债权数额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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