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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原则”

    2023-10-21 11:13:00
  •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

    但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却在实践中对于“环境保护”因素的考虑十分欠缺。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民法以保护意思自治和私人权利为基本定位,而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限制私人意思自治以维护公共利益。合同法如贯彻了“绿色原则”则会要求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追求的是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公共目标而要求限制私人权利和意思自治,这便造成了合同法的绿色化目标与其基本定位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合同理论与实务日益孤立于生态文明进程之外,“绿色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贯彻失去重要法律依据的根本原因所在。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张,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日益受到破坏,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这不断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呼声也随之越来越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自十八大以来一直推动生态保护机制的建设,树立并实践“绿色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先进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了“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号召,并深刻阐明了“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由此便界定了中国未来发展的“绿色属性”。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基石的民法典,必然承担着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使命,义不容辞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于是,为响应新时代的号召,民法典合同编直面生态危机环境保护这一问题,将“绿色原则”贯彻落实了。

    那么,“绿色原则”又是如何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贯彻彰显的呢?下面我们就其中的绿色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条文明确了当事人在合约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有助于民事交易活动的绿色化转型,对于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提供了民法依据。
    合同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该条文明确了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应当将产生的各种废物旧货进行回收和处理以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终止的“旧物回收”要求,不但有助于宣传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而且能够让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从而产生新的价值。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该条文规定了出卖人的绿色包装要求,商品包装尤其是很多生活用品的包装多采用塑料材质,无法降解,容易造成白色污染,加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使得大量的货物需要包装,在收货人拆除快递包装的过程中,不但浪费了大量的纸箱、胶带等资源,也使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通过民事领域立法明确商品绿色包装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

    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该条文规定了出卖人的回收义务,标的物回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还有助于保护环境,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文规定了用电人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明确用电人遵守国家有关限电、计划用电的政策规定,在用电过程中要合理用电,避免浪费。违反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如不遵守国家有关节电的规定,采用高耗电的方式进行生产的,用电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以上绿色条款的解读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合同效力规则、履行规则、义务规则等进行的绿色化规定,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作用,更发挥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裁判准则和立法准则功能。这不但是对民法传统的合同自由和私人权利绝对化的一种修正,还有助于重点解决合同领域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对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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