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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犯罪之侮辱罪浅析

    2023-11-07 08:34:00
  • 笔者在接待一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时常会有当事人提出因为一些事情和别人发生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对方出言不逊,满口污秽。当事人认为对方对他进行了人格上、名誉上、精神上的侮辱,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有极大的提高,但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性问题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就侮辱罪的入罪条件做简要介绍。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根据刑法各理论学说,该处的名誉应限于外部的名誉,即社会对人的价值评价。

    要成立侮辱罪,必须具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必须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侮辱的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暴力侮辱
    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通追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人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
    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三是言词侮辱
    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
    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
    特别提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利用新闻记者、媒体传播的,或者多次向特定少数人侮辱他人的,也属于公然侮辱,成立本罪。

    维权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
    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5.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导致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侮辱罪的相关规定及理解,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可以先比照前述标准进行判断。即使对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民法领域,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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