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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械聚众斗殴罪司法认定与判定

    2023-11-07 08:43:00
  •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对“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及适用作出官方的解释,实务中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三点:

    (一)用于斗殴的工具必须具备坚硬的物理属性,方可进一步论证是否为“械”、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管制刀具、枪支棍棒等,认定为“持械”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不具备坚硬属性的皮带、领带、书本或者塑料桶等物品,即便行为人使用这些物品致人伤亡,仅从一般人的眼光看待,都很难与“械”产生联系。
    (二)用于斗殴的工具是否存在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上海、江苏等地区的公检法为了统一本地区法律的适用,以不同的形式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及适用进行了规定,其中都明确“械”必须是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三)行为人是否有持械的预谋。如果行为人没有持械的预谋,只是在斗殴过程中“就地取材”了某种常见的生活用品进行斗殴,不应当认定其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关于“械”和“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尚未统一,实践中除了前述三个要点,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分析。

    互相斗殴但仅有一方聚众时,如何认定?   

    听.讼小编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来理解“聚众斗殴”。对于聚众的一方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自当无疑,但是对于未聚众的一方,虽然参与了斗殴,但是并无聚众的行为,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如需处罚,则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斗殴
    一方中部分人持械而部分人未持械,如何处罚?  

    此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问题,听.讼小编认为应当分四种情形进行:

    (一)虽只有部分人持械,但是所有人在斗殴之前已经经过预谋,对于部分行为人持械均表示同意的,应当认定未持械的行为人也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二)在斗殴开始之前,未持械的行为人已经看到或者知道己方人员中有部分行为人持械,但是未加以制止的,也应当认定这部分未持械人员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三)未持械的行为人不知道己方人员持械(如均将器械藏于衣物之中且难以发现),并在发现己方人员持械之后加以制止或者退出斗殴的,则不应认定该未持械行为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四)斗殴过程中,部分人员临时起意寻来器械的,其他人并无持械的故意,不应当认定其他行为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双方中均只有一人动手,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只是斗殴的一种形式。聚众斗殴作为共同犯罪,应当将双方的行为均当做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双方斗殴人员的行为均应归责于所有行为人。

    甲和乙都倾心于丙,于是双方约定,在4月3日下午3点各自召集33人,“大干一场”,输的人放弃对丙的追求。双方人员到场后,除甲乙二人互殴外,均未动手。
    如果认定构成聚众斗殴需要行为双方参与斗殴的人数均达到三人时,则甲乙及其他众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则会出现甲和乙以主观故意的心态纠集了数十人准备进行斗殴,已经侵犯了聚众斗殴罪的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却不需要受到刑罚处罚。因此,不宜将各方参与斗殴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前提。

    上述例子中,甲乙纠集他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且其二人又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即属首要分子又属积极参与,应当其二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其他人,因为不是首要分子,且到场之后并未动手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亦不宜认定为积极参与,故不应认定其他人构成犯罪。
    前述例子中,如果甲、乙二人均纠集33人到场后,甲、乙分别派出丙、丁进行斗殴,则甲、乙属于首要分子,丙、丁属于积极参与,应当认定甲、乙、丙、丁构成聚众斗殴罪。
    因此,即便聚众双方中均只有一人动手,亦应当认定双方构成聚众斗殴,对于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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