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基本案情
一日,某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广告,标题为“抢!99元秒购500元面值加油优惠卡”,该广告详细介绍了加油优惠卡的办理流程和消费步骤,短时间内,跟帖留言数量激增,有人说:“平台活动力度就是大”,也有人抱怨“骗子!中国石化的加油站根本不参加活动!”。
原来,该广告封面使用的是中国石化加油站员工正在加油的照片,照片的主人公工装上,有着显眼的“SINOPEC”标识,极易给读者造成误解,误认为中国石化加油站也参与了该平台加油卡优惠活动,点开广告后,却发现参与平台活动的根本没有中国石化的加油站,于是产生不满情绪。
当地中石化分公司发现这一广告后,立即联系了该传媒公司,说明了实际情况,并要求其删除改则广告,否则,追究其侵权责任。该传媒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会立即联系广告请求发布人核实情况。仅仅过了20分钟,该传媒公司就删除了该条广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处理网络侵权问题呢?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如果侵权属实,当地中石化分公司可请求广告请求发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还可请求传媒公司与广告请求发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损害的扩大部分”,应是该传媒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而接到通知前的赔偿责任则不连带传媒公司。如此看来,该传媒公司边将中石化分公司反馈的信息转送给广告请求发布人,边删帖为宜。
但还有一种情况,由于当地中石化分公司是通过电话联系的传媒公司,其身份的真伪性,传媒公司也需要时间去甄别,这时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是非问题只能通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传媒公司应当将当地中石化分公司的口头要求转送给广告请求发布人,并告知其可去投诉或起诉。
如果当地中石化分公司回复已投诉或起诉,那传媒公司可暂不动作,静候结果。如果过些天,估计时间足够广告请求发布人回复了,却无音讯,那就可以恢复该帖子。
以上,是法律为不知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处置程序。但是,如果传媒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请求发布人是在利用中国石化员工照片发布广告,那要立即删帖,否则就成了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的“应当知道”,是说尽管当事人辩称其不知道,但因具备知道的条件,推定其知道,以避免其推诿。而不像认定“知道”,得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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