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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23-09-22 09:51:00
  • 张三与王五因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五于2015年5月31日前需一次性支付张三10万元,但直至2015年9月,王五仍未还款,同时张三与王五对该债权纠纷达成了和解,形成了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与法院判决的关系

    此案中,既存在法院对于张三、王五债权纠纷的判决,又存在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该两份书面材料都是对李四债权纠纷的处置结果,和解协议究竟能不能产生停止法院判决执行的效果,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该债权纠纷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即法院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李四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或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李四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此时,张三依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王五依据其双方的和解协议,已经偿还张三5万元,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对王五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了王五已偿还5万元,那么在执行中应当予以扣除。王五依据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履行并不能因此停止张三依据生效判决申请的强制执行。

    若一审判决后,张三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因李四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准许张三撤回上诉。而后王五却未履行和解协议还款,此时张三依据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王五不履行和解协议,张三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法院应予支持,和解协议不能产生停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若法院判决生效后,张三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李四达成了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三种情形,即张三、王五需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若只有王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此时需要张三予以认可;若李四只是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需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他们均签名或者盖章,满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张三主动提出暂停的申请,李四达成的和解协议才能产生中止法院判决执行的效果。执行过程中,王五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
    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和解协议的可诉性,王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张三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四对是否恢复执行有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恢复执行后,王五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张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履行和解协议均是有效解决债权纠纷的途径。在法院判决没有生效或生效之后,执行之前,当事人不能用新的和解协议代替原来的法院判决。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由张三主动提出暂停的申请,就能产生停止法院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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