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
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伪卡盗刷、银行卡网络盗刷,谁来承担持卡人的损失?持卡人可以凭借哪些证据向银行索赔?什么情况下银行不承担责任?
2021年5月25日,最高法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新规”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盗刷
因此,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银行或发卡行索赔损失;银行需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
持卡人还需要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妥善保管好,在遇到盗刷要及时进行挂失,否则损失需要自己来承担。
“新规”第四条:“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因此,当持卡人遭遇了盗刷向银行索赔时,持卡人需要提供上述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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