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著作权人身性权利。该权利因具有人身权性质,这就意味着,作者的署名权是不可转让的。无论作品著作权是否被转让给他人,该作品的署名权仍归属于作者。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但若自然人是在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则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在自然人与单位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著作权归该自然人,即作者享有,但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优先使用。若该作者与单位事先约定了,由单位享有著作权,而署名权是否包含在内呢?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单位因约定享有的著作权中不包含署名权。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可见著作权人可转让的权利中不包含署名权。尽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系行政法规,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效力低于《著作权法》。因此当《著作权法》对作品人身权的转让作出限定后,计算机软件作品署名权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著作权法》。因此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著作权
如果是法人作品,作品的署名权归谁呢?由于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当然享有署名权,所以法人作品的署名权归属于该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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