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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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
还可以对某些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予以逮捕。但是,由于逮捕是更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对于适用逮捕措施应该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3种:
1、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
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需要逮捕以避免。
取保候审
2、有证据证明的三种特殊嫌疑人;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可能判重刑、累犯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应该予以逮捕。
3、不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特定要求的。
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特定要求,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条件丧失的。
逮捕是比拘留更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逮捕措施,是维护社会安定、防范犯罪行为的需要。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许逮捕就是最为合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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