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
一、判决生效后的罚金和赃款,是否必须要交
必须要交。
根据《刑法》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该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因此,当事人没有及时缴纳罚金或赃款的,人民法院会强制缴纳或及时追缴。
二、判决生效后不缴纳罚金和赃款的后果
会影响假释和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因此,对于赃款,当事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当事人,在减刑时会有所限制。
刑法
三、确实无力缴纳罚金或退赃怎么办
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例,对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报请减刑时,刑罚执行机关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执行法院出具的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的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裁定。
(二)罪犯本次报请期间监狱内接收钱款、狱内存款、获得劳动报酬、消费支出等具体情况的明细;罪犯服刑以来消费总额。罪犯因本人的医药费支出等特殊需要超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限额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具体解释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赃款赃物的时间、地点、去向、金额、见证人、支付转移方式等。
(四)罪犯对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的具体说明,重点说明本人及家庭财产、收入、支出情况等。
(五)罪犯自称确无履行能力的,应提供证明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材料,如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罪犯在判刑前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证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的限额规定。
因此,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罚金或退赃的,当事人或家属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四、不缴纳罚金或退赃刑满后是否会释放
会释放。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
五、不缴纳罚金和账款是否会上“失信人”黑名单
可能会上“失信人”黑名单。
根据部分地方法院的做法,不缴纳罚金,在刑满释放之后,可能面临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不但冻结名下资产和银行卡,还会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等其他被纳入高消费的消费行为。甚至其子女也会受到牵连,比如不能上重点私立学校等。
但不缴纳罚金多久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与执行过程中当地法院、个人收入等状况都有关系,但一直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代表这笔罚金就不存在了,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冻结名下资产或银行卡等方式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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