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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情形及争议工伤认定

    2023-03-22 17:51:08
  •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三工、前后、等意外,职业、外出、4交通)

    【法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非主责+4交通(公路、轨道、客轮、火车)]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情形。”

    二、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热点话题

    1、在招聘过程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六大,首当其中的是具有劳动关系。

    如果在招聘过程中,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考虑的劳动关系建立,并非是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有实际的用工)。如果不存在用工,就不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就不会被认定成工伤。

    但像文员招聘,可能会在会议室,进行面试,或者是进行考试等发生意外事故,如应聘者到实际工作场所参加考核时受伤,怎么办?

    企业存在着实操性考核、实操性招聘“试工”,一定要留相关的文书。如,在让劳动者进入工位之前,签署相关的“书面须知”:

    招聘考核环节,并非是事实用工环节;

    充分做到“安全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工伤风险,还有“人损风险”的,要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同时,在试工过程中,也要负相关的安全责任。

    2、员工辞职后遇到不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员工在回家过程中遇到的不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肯定能认定工伤。辞职的员工跟单位没有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辞职的当天,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负次要责任(或无责)的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的?

    分歧1:认为不是工伤。

    因为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解除),离开公司以后,甚至是签字的当下,就不具备劳动关系了,所以就谈不上工伤。

    分歧2:但是更主流的,认为是工伤。

    《民法典》以及以前劳动部发的1996.354号劳《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比如签订的是2021年3月5号,3月5号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条来讲,应该是当天晚上的24点解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 “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第5条)

    所以员工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该被认定正伤。

    方法1:解除时间点的约定(企业)

    《民法典》允许双方就协议生效的时间做约定。

    合同法4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502.1

    【合同生效3时间】[一般规则:成立生效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定生效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约定生效时]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136.1

    【行为生效3时间】[一般规则:成立生效时]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法定生效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约定生效时]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伤认定
    比如,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是2022年3月5号,在3月5号后面写上比如15点整、13点整(写时间点),此后发生的风险,均与企业无关。

    类似于细化的管理,不管从管理角度来讲,还是从合法、合规角度来讲,都是有益无害的,都是可以降低企业风险的。

    方法2:离职当月、仍缴社保,不因小失大

    是离职当月,最好是能给员工上保险。

    可能有的企业,为小便宜会利用企业缴纳保险的“空窗期”不予缴纳保险。如,8号之前离职了,不用交。岂料1号到8号之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如果认定是工伤,企业自己就承担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了。

    所以,最好要交离职当月的社保。钱,是省不掉的。

    3、工间休息吸烟引发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工间休息时间,由于吸烟,导致了意外事故,并导致本人烧伤,算工伤吗?

    工伤“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又可以延伸到必须的、合理的、为了工作前后做准备的,预备性的(收尾性的)。员工吃饭、喝水等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生理性的需求。据此,在食堂吃饭,然后摔伤了,肯定为工伤。爬楼梯、上厕所,被砸伤了,也能认工伤。因为吃饭、喝水、工间休息都是生理上的必须,所以,会认定工伤。

    但是,在工间休息的时间吸烟,就要看有无违反公司的规定,有无过错。即使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具有过错,但工伤认定仍然是不看员工过错的。

    非常经典的案例:6轮吸烟案件

    酒店员工,专门负责油漆墙的墙面翻新工作,把油漆放在旁边,躲在阴凉地休息了半个小时,休息时因为吸烟点燃了旁边的漆,着火,烧伤了自己。

    员工违规吸烟,不是工作原因,所以,公司认为不是工伤。

    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包括人民法院,经过了6轮认定:认为可以被认定工伤。原因是:吸烟也是一种休息方式,短暂的休息是为了工作。中院再审,认为不是工伤。为什么?吸烟并非劳动中必然产生的行为,与其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后省检察院进行抗诉,省高院提审,认定是工伤,结论是: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体力、精神,是为了更好的工作,而造成的应对身体疲劳的一种必要措施。

    该案很好的诠释了“工伤保险无过失责任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管劳动者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劳动者不是自残、自杀的,就是工伤。

    只是在认定事实的定性上,因出现了意见分歧(吸烟是不是休息的方式判定问题),而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而否定者认为吸烟的员工是有过错的,而这种过错和受伤具有必然的联系。忘记了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要求所致。所以,在类似的工伤认定中仍需要高度注意,如工休间起哄摔跤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也是值得加以分析的。但工休间蹦蹦跳跳所造成的摔伤,原则上仍应该认作工伤,只是需要认定蹦蹦跳跳也是员工的一种休息方式而已(很特殊的一种休息方式)。这种认定应该会在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得到支持,且类似员工“错误”是可以通过严格管理要求和及时的制止而有效控制的。

    4: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

    员工下班以后,在单位洗澡,在洗澡的过程中,摔伤了或者砸伤了,一般可以认定工伤。

    但是,在实践上,还是有特例情况的:看洗澡的时间是不是超过合理的范围。比如,员工早上8点下夜班,却是在下午2点洗澡受伤的。很明显,就不是下班的收尾性的工作,不应该认定工伤。

    5:因工作原因产生暴力冲突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休期间摔跤受伤)?

    暴力冲突就要看其因。若是为了工作而被动的采取了暴力进而维护了工作环境秩序,不但应认定工伤而是英雄。所以在类似问题上首先要分析其因、过程和价值。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工伤无过错原则,再排除两点:

    排除1:起因为工作,发展成个人恩怨,最后发展成暴力冲突,就不属于工伤。

    排除2:“暴力”上限,不够故意犯罪。“暴力”上限不可以上升到刑法上的故意致人轻伤的程度,一旦达到了故意致人轻伤程度,就构成了故意犯罪了。“故意犯罪”,是排除工伤的主要的标准之一。

    排除以上二个情形的暴力也并非一定能认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14(3)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做法1:不够犯罪,是工伤。在实践上,有的法院会直接认定,由于工作原因达成的暴力冲突,会被认定成工伤的。

    做法2:鼓励打架?不是工伤。不认定工伤。如果认定了工伤,就是在鼓励,用非法的方式履行工作职责。

    6:出差在入住的酒店意外伤亡,可能会被认定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14(5):“[外出受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者[外出不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酒店”发生的意外伤亡,跟工作原因是否有衔接?或者是否产生了关联?

    主流观点认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上,派出差员工对于外部的环境是陌生的,无法预料各种突发的、无法预料的状况,所以在出差期间,遭遇伤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把工作场所做了合理的延伸。把酒店定义成工作场所的延伸。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如:公司给订了酒店,出差员工没有住公司订的酒店,找当地的好友玩,入住到另外的一家酒店,在酒店意外伤亡,发生了意外事故,当然就不能认定工伤。因为非因工而是因私。

    在出差的路途中,员工遇到的意外事故,员工也会被认定工伤;但是排除了如果交通事故是“因私”(旅游、约朋友外出玩)发生,也不会被认定成工伤。

    核心判断:因私?因工

    延申话题:(三)“上下班在途”5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14(6)“上下班在途”工伤认定的条款,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且是“上下班途中”。

    结合相关的法条、司法解释,能够认定工伤的上下班在途的工伤的应具备以下:事故、目的、责任、时间、路线5个。


    1: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伤害。如果是其他的事故,比如,被人打了,或者自己摔倒骨折,高空坠物、动物伤害等等。没有交通事故的因素,就无法认定成工伤。

    2:目的:必须是上下班途中。如果不是上下班,又不是公司安排的因工外出,就不能认定成工伤。

    3:责任:必须是本人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受伤的要负全责、主要责任两种的情况下,不能被认定成工伤的。

    4:时间:必须是合理时间,超过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即便符合其他,事发时间不合理,也不会被认定成工伤。

    注意:迟到、早退算不算合理时间?

    迟到、早退是违纪行为,但是工伤是无过错原则,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但也是有特例的,每个法官对合理时间,理解是不同的。有的案例中,有的法官认为是30分钟;有的法官认为是二个小时。

    5:合理路线:必须是在合理路线范围之内。不是要求的“必经路线”,但强调的是合理路线。如果是南辕北辙的路线,一般就不会被认定工伤。

    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班途】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时+路+自己往返]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时+路+亲人往返]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日常活动+时+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时+路]在合理时间内其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把合理路线,并不局限于自己家,还包括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子女居住地。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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