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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权方式大全(17个部门、31类常见纠纷行政维权)

    2023-11-17 15:03:00
  • 维权方式大全(17个部门、31类常见纠纷行政维权)

    这里汇总了17个部门、31类常见纠纷

    涉及食药、居住、交通等多个方面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一、市场监管部门

     

    01

    非农产品食品质量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02

    食用农产品质量纠纷

    这类纠纷受理分两种情况:未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农业农村部门在第十部分);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03

    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04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及房管部门

     

     

    01

    商品房销售、出租纠纷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02

    商品房质量纠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03

    物业服务纠纷(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三、交通管理部门

     

     

    01

    客(货)运服务、机动车修理、驾校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人力社保部门

     

     

    01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纠纷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教育部门

     

    01

    职业技能培训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请看第六部分)

     

    02

    民办教育培训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03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

     

    01

    医疗卫生服务纠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医疗纠纷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目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可以该机构是否为营利性机构为标准判断,非营利不适用)。

     

    七、民政部门

     

    01

    殡葬服务纠纷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02

    养老服务纠纷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八、文化旅游部门

     

    01

    旅游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02

    电影放映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03

    娱乐活动纠纷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九、商务部门

     

    01

    家政服务纠纷

    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02

    汽车销售服务纠纷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03

    家电维修纠纷

    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04

    预付卡服务纠纷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特别注意:该办法设定了监管主体以及经营项目,比如个体工商户办理预付卡的行为不属于商务部门管辖。

     

    十、农业农村部门

     

    01

    涉农纠纷(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02

    宠物防疫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十一、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纠纷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二、财政部门:会计审计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服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十五、银保监部门、金融保险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证券监管部门

    01

    证券服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01

    印刷服务纠纷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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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理性表达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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