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身患重病,拔掉氧气管就很难以维持生命,张三的妻子、父母、子女关于是否放弃治疗意见不统一。
谁有权利决定放弃治疗?
首先,当事人张三本人是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放弃治疗,这种决定权的实现需要根据病人的精神状态来确定,现实中大多是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尊严死”的。“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其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又称“医疗预嘱”。其次,某些疾病,特别是某些可能危害大众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实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不得放弃治疗。最后,对于年老、患病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可能涉嫌遗弃罪。
传染病
关联法条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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