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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的认定

    2023-11-21 11:05:00
  • 在普遍的认知中,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他人钱财即为犯罪,但事实上,刑法对受贿罪是这样定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并不是所有涉及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可以被定为受贿罪。浅谈4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的依据以及无罪的辩护重点。

    一、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为他人提供服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对“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指向”,就成了研究的重点方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包括从事劳务的便利,这种劳务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而非单纯从事服务活动获取报酬。

    案情:张三是某运输公司的车队队长,在利用上班的空闲时间里,使用公司车辆为自己拉货,并收取拉货费用。在此期间,张三的运输活动仅为他人提供服务,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张三收取的财物是对方支配的劳务报酬,虽然张三使用了公司的车辆,但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职务便利≠工作便利

    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其他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熟悉工作区域等。利用这种便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李四是某财经公司的部门主管,在收受了对手公司50万元好处费后,利用自己出入公司的便利,盗取了公司新一季的技术资料。在本案中,李四虽利用工作之机,但其获取技术资料的行为与其本身部门主管的职务无关,因此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三、真的承诺为他人谋利益了吗?

    如果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王五被指控受贿,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证实王五确向他人承诺或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王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确实也不充分,证据不足。而王五与他人的市场交易业务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证实该交易的履行是他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所促成的结果,前后因果关系无法成立,王五也不构成受贿罪。

    四、贿赂款认定

    被指控为贿赂款的涉案款项数额,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最终会归行为人所有,不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小七是某银行经理,某保险公司为推销业务向其承诺给与保费的返点作为辛苦费,小七遂在行内广泛推广保险业务并为员工同意购买该保险,共购买200万保险并返点20万给小七个人账户,小七在公司会议上如实汇报了返点情况并征求股东对该笔款项的处理意见,后小七被告发受贿。虽然返点款项已经到达小七账户,但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款项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判决小七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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