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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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张三在公司附近的甲健身房花费5000元办理了一张年卡,随后张三开始在甲健身房进行锻炼。
同年12月,张三发现甲健身房大门紧闭,里面已经人去楼空,并且甲健身房未刊登任何通知,告知对于已办卡会员的剩余服务费如何处理。
经查, 甲健身房为乙公司所开设,而乙公司已于2017年11月被其股东王五、小七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简易注销,经查乙公司由其实际控制人李四进行经营。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
公司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的事由通知公司全体债权人,而公司债权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申报债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本案中,张三与乙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乙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李四虽然并未登记为乙公司的股东,但其作为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即公司注销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五、小七与李四共同退还张三服务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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