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规定。
通过认罪认罚,可以加快案件的处理过程,并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法律从总体上是鼓励认罪认罚的。具体的认罪认罚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进行相应的审查。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认罪认罚时的精神状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是否理解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
4、是否告知权利履行程序;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是否写入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是否真诚悔罪。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能够在真实了解有关制度的含义及后果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自愿地进行认罪认罚。如果偏离了这个方向,认罪认罚制度就会走向它的反面。作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多个维度重点考察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性,正是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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