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重要的电子证据之一,但因如何让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还需注意几下几点:
1.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2.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3.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4.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
5.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
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
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法律证据
6.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7.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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